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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拟扩大律师在场权——可与被告会谈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司法院”决定修正刑事诉讼法,强化律师于案件侦查中的「在场权」;检警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或讯问当时,应给律师与被告合理的会谈时间,也不能隔离被告和律师。 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同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
Time:2008-12-22

认罪协商切割扁案? 特侦组:被告须认罪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日前扁家洗钱案传出陈水扁的儿子以及媳妇,委任律师向特侦组请求协商,但特侦组认为两人并没有认罪,因此根本没办法协商;此外,认罪协商只能在法院审理时进行,因此不接受两人协商。律师表示,陈水扁的儿子以及媳妇愿意说明扁家在海外的资金,以及所有的资金流向;但检方拒绝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检方已查出五亿多元的流向,目前只待查清洗前的过程。 特侦组表示,陈姓夫妇并未承认有参与洗钱以及隐匿
Time:2009-01-05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台湾「中华民国刑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第41条: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罚金。但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得易科罚金而未声请易科罚金者,得以提供社会劳动六小时折算一日,易服社会劳动。 受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项易科罚金之规定者,得依前项折算
Time:2009-01-05

我国台湾地区 彰化地方法院有关「警方违法查扣枪枝 地院认为不得采为证据」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诉字第481号 案由摘要: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裁判日期:2007年10月16日 (民国 96 年 10 月 16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130、131、131-1、154、155、158-4、301 条(96.07.04)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 4、8 条(94.01.26) 要 旨: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
Time:2007-11-18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立法院组织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2007年(中华民国96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届第6会期第13次会议通过 第 10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设下列委员会: 一、“内政委员会”。 二、“外交及国防委员会”。 三、“经济委员会”。 四、“财政委员会”。 五、“教育及文化委员会”。 六、“交通委员会”。 七、“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八、“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 “立法院”于必要时,得
Time:2007-12-03

“最高法院”有关「93年7月23日前已系属各级法院之刑事案件,而其审理跨越新旧刑诉法者,如以...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台上字第5256号 案由摘要:违反水土保持法 裁判日期:2007年(民国96年)10月0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第 7-3 条(96.07.04) 水土保持法 第33条(92.12.17) 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第35条(95.05.01) 刑事诉讼法 第159、308、379、394、397、401 条(96.07.04) 要
Time:2007-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组织法》
资料来源:法院法律网 第1条 (立法依据) 本法依“宪法”第82条制定之。 第2条 (职权之行使) “司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3条 (大法官之设置及其审理事项)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均以合议行之。 大法官会议,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 宪法法庭审理案件,以资深大法官充审判长;资同者以年长者充之。 第4条
Time:2008-02-27

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民刑事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实施要点」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2008年3月6日(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司法院院”台厅民一字第 0970005274 号函 修正发布第 23、61~64、65、67 条条文及第 5 点条文之附件「台 湾“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民刑事案件案号字别及案件种类对照表」部 分案号字别及说明;增订第 64-1 条条文;删除第 66 条条文;并自 即日起生效 23 二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民刑事案件
Time:2008-03-14

我国台湾地区 有关「刑法上所谓业务,指个人基于其社会地位继续反复所执行之事务,包括主要业...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交上诉字第34号 案由摘要:公共危险等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3 月 29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 第 1-1 条(95.06.14)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51 条(92.06.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4、185-3、185-4、276 条(96.01.24) 刑事诉讼法 第 299、364、368、369
Time:2008-03-24

论宪政改革与基本权利保障
作者:李震山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本文仅从宪政基础中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出发,汇整提出以下几项宪改时可能应面临的问题,就教于方家,并供参考: 一、首先,应如何称呼宪法所保障的「人民」与「权利」,名正后方能言顺。在寻求一致性用语前,需先回答,何种人民的权利需由宪法保障。 二、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规定,不仅规定于专章(第二章),宪法前言与基本国策中亦与保障人民权利有关,因此,紧接着,需就宪法前言
Time:2008-04-08

我国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 1 条 为保障人民秘密通讯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并确保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通讯监察,除为确保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为之。 前项监察,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 第 3 条 本法所称通讯如下: 一 利用电信设备发送、储存、传输或接收符号、文字、影像、声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线及无线电信。 二 邮件
Time:2008-04-16

我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 1 条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 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研究中心之设立及运作,依本规程之规定。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之规定。 第 3 条 研究中心得依其研究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中心或研究计划。 第 4 条 研究中心设置之目的,在结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筹备处“以下简称研究所 (处
Time:2008-04-16

MP3 密录不能当证据! 法官:因侵犯隐私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某“立委”被控贿选案,台中地方法院今(一)日一审宣判,合议庭认为,证人以MP3录下的对话,为非法搜证,不具证据能力,单凭录像画面无法证明该五万元现金究竟是政治献金或贿款,将涉案“立委”等五人均判无罪。 该“立委”遭控前往一陈姓男子住处,交付五万元桩脚费给陈某,嗣后,该“立委”再度前往陈家,陈某欲退还该五万元,该“立委”仍要他「到抠人」,但因陈坚持不收,该“立委”才取回现金
Time:2008-05-04

我国台湾地区 有关「苏案更审逆转判死刑 律师反穿律师袍抗议」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院法律网 裁判字号:92年瞩再更(一)字第1号 案由摘要:惩治盗匪条例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6 月 29 日 数据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8、79、80、171、173 条(36.12.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21、229、233、321、328、330、332 条(96.01.24)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6、328、330、331
Time:2007-09-03

我国台湾地区 修正「各级法院法官在职进修及考察实施要点」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1307 号函修正 发布第5点条文 五、法官于从事第四点之活动后,除应提出进修及考察之心得报告外,尚 须缴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之内容如下: (一)从事第四点第一款活动者:实际参与之研讨会、讲习会等之全部出 席证明或认证学习时数。 (二)从事第四点第二款活动者:已取得二学分以上或于二学分以上之课 程实际上课一学期以上
Time: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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