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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司法院”决定修正刑事诉讼法,强化律师于案件侦查中的「在场权」;检警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或讯问当时,应给律师与被告合理的会谈时间,也不能隔离被告和律师。
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同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得于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但律师在场权的具体内涵为何?实务运作上发生许多争议。
“法务部”已修改相关注意事项,准许律师于侦查中阅览笔录,“司法院”则更进一步就侦查中律师的在场权举行一系列公听会。公听会达成的多项共识,认为律师于侦查中的在场权,应包含听闻、陈述意见、提问、与被告会谈及告知被告应有的权利等。
不过,律师与当事人会谈,不能影响案件的侦办;律师虽可于讯问前、讯问中和当事人会谈,但不宜随时为之,会谈时间须合理。另因目前法律已明定律师得在场及陈述意见,检警不应将律师和当事人作隔离等不必要限制,律师也可要求将其意见记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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