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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协商切割扁案? 特侦组:被告须认罪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日前扁家洗钱案传出陈水扁的儿子以及媳妇,委任律师向特侦组请求协商,但特侦组认为两人并没有认罪,因此根本没办法协商;此外,认罪协商只能在法院审理时进行,因此不接受两人协商。律师表示,陈水扁的儿子以及媳妇愿意说明扁家在海外的资金,以及所有的资金流向;但检方拒绝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检方已查出五亿多元的流向,目前只待查清洗前的过程。

特侦组表示,陈姓夫妇并未承认有参与洗钱以及隐匿资金,因此只有协商,并没有认罪;律师则指出,虽然认罪协商是在法院审理时提出,而法官同意之后,才有认罪问题,但特侦组要求先具状说明陈述的内容和协商的要件,再考虑有无讨论的价值。特侦组指出,如果有诚意要认罪协商,应该先将资金汇回台湾。

且被瑞士冻结的两千一百万美元,短期内无法汇回,认为两人说请求协商,但根本没有陈报资金状况;检方讨论过后,认定这是扁家的诉讼策略,不愿接受两人请求。法界人士表示,依据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2规定,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经法院同意,于审判外进行协商。

倘若检察官经法院同意进行协商程序后,依据法院办理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点规定,应于三十日内就被告愿受科刑之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之宣告,而所称「愿受科刑之范围」包含主刑及从刑。法界人士指出,但如果被告对于所犯之罪不予承认,就根本没有认罪协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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