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 彰化地方法院有关「警方违法查扣枪枝 地院认为不得采为证据」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诉字第481号

案由摘要: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裁判日期:2007年10月16日 (民国 96 年 10 月 16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130、131、131-1、154、155、158-4、301 条(96.07.04)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 4、8 条(94.01.26)

要 旨: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条规定,搜索,经受搜索人出于自愿性

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按同意搜索之自愿性应以社会上一般人之通常

观念,立于被搜索人之角度,综合一切情状予以认定,本案被告系在住所

遭警察多人实施搜索,在此情况下,一般人如受警察人员突然之强制搜索

,心理自然承受重大压力,而多会依警察之命令行事,其自由意思已受到

影响,故其所为之同意,显然欠缺自愿性。本件系在被告心理遭受突然强

制处分之情形下,要求被告带同至上开鸡舍搜索,此一无令状搜索行为,

为违法之搜索行为甚明。又法律对于特殊情况业已设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无令状搜索制度以资适用

,司法警察在无特殊事由下,理应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侦查、搜证,故审酌

本案各项情节,实不宜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四规定就上开鸡

舍所搜出之扣案物品赋予证据能力,否则不啻使警方日后再查缉此类犯罪

时,对于便宜行事之作风,有恃无恐。从而,法院就被告基本人权之保障

及社会安全之维护,依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审酌后,认本案警员违法

搜索所查扣之前揭改造枪枝,无证据能力。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130、131、131-1、154、155、158-4、301 条(96.07.04)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第 4、8 条(94.01.26)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有关「裁定命补正之补正期间以经合法收受送达,始生期间起算之效力」行政裁定一则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内政部”公告「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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