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 修正「各级法院法官在职进修及考察实施要点」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60011307 号函修正

发布第5点条文

五、法官于从事第四点之活动后,除应提出进修及考察之心得报告外,尚

须缴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之内容如下:

(一)从事第四点第一款活动者:实际参与之研讨会、讲习会等之全部出

席证明或认证学习时数。

(二)从事第四点第二款活动者:已取得二学分以上或于二学分以上之课

程实际上课一学期以上。

(三)从事第四点第三款活动者:实际考察行程或邀请函等相关证明文件 。

(四)从事第四点第四款活动者:已发表之论文。

法官如从事第4 点第4款活动,得以发表之论文抵充心得报告。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 修正「行政诉讼裁判费以外必要费用征收办法」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 有关「苏案更审逆转判死刑 律师反穿律师袍抗议」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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