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 1 条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组织规程 (以下简称本规程) 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院研究中心之设立及运作,依本规程之规定。本规程未规定者,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之规定。

第 3 条

研究中心得依其研究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中心或研究计划。

第 4 条

研究中心设置之目的,在结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筹备处“以下简称研究所 (处) ”之研究人员或院外之专业人员,从事跨领域研究、进行特定研究计划或提供服务。

研究中心之设置,应审酌下列事项:

一、本院执行跨领域研究、地区综合研究、应用科学研究或提供特定服务之客观需要与发展潜力。

二、本院现有研究所 (处) 或研究中心之组织不足以执行前款研究或服务计划之佐证。

三、研究中心下辖专题中心或研究计划预定存续期间及评估存续之适当时期。

四、于研究中心从事其他与设立宗旨相符研究项目之可行性与拓展性。

五、人员之员额编制。

第 5 条

研究中心之设立,应经下列程序:

一、研究中心之设置应经本院评议会通过,由院长呈请 总统核准之。

二、院长遴聘院内外专家组成研究中心之学术谘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谘会) 。

研究中心下之特定研究计划,得经本院院务会议通过、院长核定,设置专题中心。

第 6 条

研究中心设学谘会,由院长遴聘之委员九至十九人组织之,均为无给职。

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互选之。

研究中心学谘会委员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委员领域范围依研究中心下辖各专题中心及研究计划之性质需要,由院长核定之。

第 7 条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选由院长委请各研究中心学谘会或特派之聘任小组推荐二至四位候选人中聘任之。若有实际需要时,再由院长征询中心内助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及特聘研究员之意见后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由本院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兼任,并须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曾任本院特聘研究员或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绩之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研究机关专任研究员至少三年。

三、曾任同科目或关系密切科目之大学教授至少三年。

研究中心设立后,其主任之聘任,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专任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辖之专题中心各置执行长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专题领域之本院研究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连聘得连任,以连任一次为原则。但因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长委请该研究中心学谘会或特派之聘任小组建议,由院长认可者,得再连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专题中心执行长之任期二年,得连任。

研究中心下辖之研究计划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计划之本院研究人员中推荐,报请院长聘任之,任期二年,得连任,为无给职。

第 8 条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员、研究技术人员、行政及技术人员,依下列原则聘 (任) 用:

一、编制内人员得由研究中心聘 (任) 用或由本院其他单位专任人员转聘(任) ,研究人员亦得由研究中心与本院其他研究单位合聘。研究人

员于研究中心或其下辖专题中心之配置,由研究中心主任签请院长核

定之。

二、编制内人员于其研究任务终止后,归建原任职之研究单位或转任本院其他单位,但聘任契约中规定研究任务终止时视为自动解聘者,从其

约定。专题中心解散时,亦同。

三、非编制内约聘人员于研究计划终止时,自动解聘。专题中心解散时,亦同。

第 9 条

研究中心合聘专任研究人员之支薪单位,由研究中心及其合聘任职之研究单位协商。

第 10 条

研究中心设业务会议,其组成、召集办法及职权,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之规定。

研究中心业务会议审议各级研究人员之聘审,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研究中心各级专任研究人员 (含合聘) 参与业务会议之方式及各项业务表决权计算之标准,由研究中心主任陈请院长核定。

第 11 条

本院研究中心与研究所 (处) 从事之研究计划性质相关者,由各该单位合作研办之。

研究中心编制内合聘研究人员之升等、续聘及考绩,由支薪之单位办理。

第 12 条

研究中心为增进行政效率,得由主任约请中心内人员分设委员会,其专责处理事项准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规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第 13 条

研究中心之研究计划,应定期由主任协同专题中心执行长及研究计划召集人提出执行报告,提请研究中心学谘会审核之。其执行报告应包括研究中心、专题中心及研究计划之研究及服务执行成果、业务调整规划、预算编审情形等。

第 14 条

本规程第四条第二项第三款所订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适当时期届至时,学谘会应评估专题中心存续之必要性及预定再存续期间,并订定下次评估存续之适当时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请院务会议审议。

第 15 条

专题中心之任务或计划在执行完毕前,如经学谘会议决,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请院务会议通过,以该计划移转由研究所或其他研究中心执行为恰当者,经院长核定,于计划之所有相关业务完成移转时,解散专题中心。

第 16 条

本规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有关经由研究中心学谘会评估、议决或提请通过之事项,院长亦得视个案需要另聘专案小组为之。

第 17 条

研究中心为办理行政事务及技术业务得置高级分析师、高级管理师、高级设计师、编审、技正、分析师、管理师、设计师、组员、技士、技佐、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办事员、书记。

第 18 条

前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20 条

本规程经评议会通过,由院长发布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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