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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卫国:检察公益诉讼的地方立法:理论反思与路径完善 |
范卫国(西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衍生逻辑: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何以产生 (一)补充立法模式:检察公益诉讼条文扩展的可能性及其问题 (二)司法解释模式: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细化的可能性及其问题 (三)地方立法模式:内驱外促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必然选择 三、理论进路: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的可能空间 (一)立法保留事项: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面临“制度禁区” (二)备案审查 |
Time: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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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剑:论刑事诉讼中的技术性程序正义——以刑事远程审判为切入的分析 |
作者:王瑞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远程审判的正当性危机 三、技术性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 四、技术性程序正义的价值根基 五、技术性程序正义的延伸适用 六、结语 摘要:刑事远程审判有违直接原则,有损质证权,有碍事实发现,无法在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和技术正当程序理论中得到正当化。要解决这一正当性危机,有必要 |
Time: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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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喜:径行逮捕制度研究 |
作者: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法学博士) 出处:《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5期 目次 一、径行逮捕制度的性质阐释 二、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考察 三、对特定情形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定量研究的主要思路 四、对当前涉嫌的罪行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五、对违法犯罪史及身份不明与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 六、对径行逮捕制度适用和完善的启示 摘要:径行 |
Time: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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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 |
Time:202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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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 |
内容提要:“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未再启动新的法律程序;行政实体法律关系经由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实质处理。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具有更大空间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经由复议体制改革和复议程序制度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定位逐渐由内部监督机制向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转型,有必要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中。未来的行政复议机构应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离 |
Time: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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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等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卷.第二版)》 |
书 名:《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上下卷.第二版)》 作 者:江必新等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7 江必新 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 |
Time:201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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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莘,刘红星: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摘要】 行政纠纷不可避免,但应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良好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应满足三个基本要求:保证所有行政纠纷有出口;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坚持司法最终原则。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应各尽其用、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调解是过滤器和分流器,行政复议是主渠道,行政诉讼是最后的防线,信访是补充。根据良好 |
Time:20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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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内容提要】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 |
Time:2014-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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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探索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引发出对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探索,虽没有使用“自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无效”等概念,却在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有关基础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形成了重大明显瑕疵的类型化和明显性判断标准,并形成了排除具有重大明显瑕疵行政行为公定力、相对人拘束力和司法强制执行力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雏形,为我国今后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素材。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探索轨迹及其重大明显瑕疵 |
Time:2017-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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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意涵与应然面向 |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与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相比,我国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并不限于起诉状之形式审查,而是将本该后置的诉讼要件乃至本案要件植入起诉要件的审查之中,由此导致立案难度上浮与“立审分离”弱化。行政诉讼立案率在短期内的大幅上升,夹杂了部分法院对我国立案登记制之实质意涵的误读;待政策鼓呼退却后,“立案难”问题极可能重新 |
Time:20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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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 |
1996年3月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代之以不起诉制度。回顾十余年前的这次立法变革,从法理上来看是正确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起诉制度作用的发挥是十分有限的。[1]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理论界、法律界也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提出在立法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笔者也积极主张我国应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本文仅就建立附条件不起诉 |
Time:2009-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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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揭牌十周年庆典举行 |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7日04版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 唐亚南)今天上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揭牌十周年庆典暨中国特色诉讼法制发展与完善研讨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江必新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揭牌十周年表示祝贺;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十年来为推动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给予高度评价 |
Time:201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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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华: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治条件比较研究 |
作者:曾祥华(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来源:《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摘要】: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致。通过对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社会和法治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回答这一问题提供借鉴。除了文化背景、经济背景以及法学理论、法学家的作用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改革需求,行政法治、行政民主和行政效率的需要,立法机关和社会的推动,都会是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动力。宪法正当法律 |
Time:2009-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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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选择——透过案例的钩沉 |
作者:于立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公法网2007-02-27 原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前言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人为的,或者是积极选择的,或者是消极默认的,而又无不充满了争议。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确立了两院制国会,1789年杰斐逊从法国回来后向华盛顿质疑国会为什么设立了两院制,杰斐逊与华盛顿因此在早餐桌上发生了争执。华盛顿向杰斐逊问道:“你为什么将 |
Time:2007-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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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军:论营业行政许可的法律属性与合理边界 |
作者:肖海军(湖南大学教授)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摘要】:从民事主体营业自由权的应然性和正当性来分析,营业行政许可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基于无害性审查对营业申请者获得营业资格和营业能力的行政解禁行为。基于此,法律和制度关于营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就应主要去考虑营业是否关涉到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营业行政许可事项也应严格锁定在公共利益的无害性审查范围内,舍此 |
Time:200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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