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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娜:两岸刑事证人制度之比较
作者:赵红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3级诉讼法研究生) 来源:中国证据法网 摘要: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均具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特征,同时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向当事人主义方向改革。然而就具体程序与制度设计来看,二者差异仍然很大。鉴于目前大陆地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在经过几次修改后对其相应的证人制度又都有所涉及,笔者拟就二者证人制度的立法形式
Time:2006-02-04

张吉喜: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
张吉喜:德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禁止作者:张吉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德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其刑事诉讼比较注重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发现事实真相的任务仍然受到另一些重要利益、尤其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的限制。证据禁止便是为保护发现事实真相之外的其他重要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证据制度。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德国的证据禁止制度独具特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国家机关取证
Time:2006-03-24

杨谦 王新琴:运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判断职务行为
作者:杨谦 王新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6-09-26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外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这常常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遇较为棘手的问题,我们如何判断? 行政法理论对职务行为的研究较为深入,学理将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即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
Time:2006-10-16

李 浩: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
作者:李 浩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比较法研究》 关键字: 判例 判例规避 英国司法制度 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必须有特定的依据,这种依据可能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其他形式的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时,其主要依据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所谓的制定法[statute];而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除必须遵循制定法的规定以外,还必须受司法判例的严格约束
Time:2006-10-17

:Evidence Text and Materials
Author: Steve Uglow (https://www.kent.ac.uk/law/people/uglow.htm) Publisher: Sweet & Maxwell Jurisdiction: England & Wales Publication Date: 29/08/2006 ISBN: 0421925108 / 9780421925106 CONTENTS
Time:2006-11-18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概况(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赴日本司法鉴定技术考察团考察报告)
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 1、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 日本迄今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司法鉴定活动,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师法、医疗法、刑法、轻犯罪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户籍法、民事诉讼法、弁护士法、死体解剖保存法、食品卫生法、检疫法、死产届出规程、精神保健及精神障害者的法律、老人保健法、介护保险法、母子保健法、母体保护法、脏器移植的法律
Time:2007-03-09

中外鉴定人诉讼地位之比较
作者:孙付 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司法鉴定制度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复杂化、隐蔽化,诉讼也越来越民主化、科学化、文明化,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很大程度上更需要或依赖)司法鉴定,而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司法鉴定提供了理论上和科学上的依托,因此,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
Time:2007-04-09

西方质证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作者:施延亮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资料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诸因素的不同,所以在诉讼证据的规则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本文拟在质证制度上作一些比较,以求教于我国同行。同时希望对我国的质证制度也有所借鉴。 质证是指在案件审理中,质证主体与被质证主体之间,对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辩论、核实,由审判人员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活动。两大法系的质证制度
Time:2007-04-23

英美法证据展示制度评介
作者:黄京平 王兆峰 赵坤辉 资料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 )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公开等。作为一种制度,证据展示最早发端于英美法国家。其运作机理是:在辩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一、构成
Time:2007-04-29

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
作者:肖晗 资料来源:《湖湘论坛》2003年第2期 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点是非法证据。那么,何为非法证据?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其概念、范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牛津法律辞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有“非法证据”一目,其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这两种解释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非法证据
Time:2007-05-08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2006)
(incorporating revisions that take effect Dec. 1, 2006) FROM: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e/index.html ARTICLE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II. JUDICIAL NOTICE ARTICLE III. PRESUMPTIONS
Time:2007-05-21

英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处理之评析
作者;熊秋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 资料来源:人大复印资料及其他数据库 非法获得的证据系指司法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如何对待非法获得的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课题。美国曾一度采取绝对排除主义,在立法中确立了被告人自白排除法则和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
Time:2007-06-05

叶自强: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
作者:叶自强 一 引言 证明责任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及90年代初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曾经就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注: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9—91页。)毫无疑问,这种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学术意义。然而,这场讨论尚没有完成它应有的使命,仍需要继续探索。考察现有的证据学著述,我们不难
Time:2005-03-09

李忠诚:证明标准对引导侦查取证意义重大
作者: 李忠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 在侦查终结时就提出证明标准问题,对于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侦查阶段不认真收集证据,则往往易造成疑案,还可能导致冤案的发生。所以,证明标准前置,体现了立法者对侦查机关的殷切期望。 在刑事诉讼中要不要证明标准?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应当说主张需要证明标准的学者是占多数的,理由是“证明标准在诉讼证明理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在诉讼
Time:2005-04-19

叶自强: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叶自强 (中科院法学所) 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能转换的。具体地说就是,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在特殊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不可能出现原本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的情形;也不可能出现原本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的情形。 关键词: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确定性 一、引 言 在我国
Time: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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