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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律师职业属性辩正 |
| 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理论界早有论之,且观点各异,有学者总结其有所谓“二性说”、“三性说”、“四性说”、“五性说”、“六性说”、“八性说”。[1]可见正如有人所言,没有哪一个职业象律师职业这样难以定性。。但这个问题不仅关涉律师职业本身,且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故笔者也想就此略陈管见。 一、关于“律师”概念之定位 本文律师概念为何与本文主旨关系密切,影响甚大。因此,有必要先就本文之律师 |
| Time:2009-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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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刍议 |
| 1996年3月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代之以不起诉制度。回顾十余年前的这次立法变革,从法理上来看是正确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起诉制度作用的发挥是十分有限的。[1]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理论界、法律界也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提出在立法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笔者也积极主张我国应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本文仅就建立附条件不起诉 |
| Time:2009-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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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 |
| 在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参加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的讯问活动,这在西方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已是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制度化的安排。近年来,我国诉讼理论界不少人提出我国也应建立此项制度,并从多方面进行论证,阐述建立此项制度的意义。但对于中国来说,这毕竟是一项“破天荒”的事情,能否建立、怎样建立?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是否接受?社会如何看待、评价等等,这些都是悬念。 2002年7月—2003年4月 |
| Time:2009-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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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从审判中的辩护走向侦查中的辩护——律师在侦查中的诉讼地位和作用考察分析 |
|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改受到世界的瞻目,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 |
| Time:2009-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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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刑诉法再修改:完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 |
|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将于2007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完成。鉴于此,这次修改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辩护制度应是重点之一。其中应解决好以下问题:充分认识并确立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明确到位地解决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问题;扩大范围并提前介入时间,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关键词]刑诉法 再 |
| Time:200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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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左宁: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的逻辑解读 |
|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和运行规律表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从立案侦查到交付审判,在数量上呈现出由多变少的必然趋势。而这一变化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能,具体掌握运用公诉案件的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以及不起诉标准加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掌握运用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以及不起诉标准的状况如何,就反映出其履行审查起诉职能的状况如何。毋庸讳言,我国检察理论和实践在这方面还存在 |
| Time:2009-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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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宇冠:死刑案件公开审判问题研究 |
| 【摘要】死刑案件审判的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保证,死刑案件的公开审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受到国内外的广泛重视。本文解读联合国有关机构对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要求,提出了公开审判在权利和义务层面的性质,分析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要求的特殊性,介绍了国外在死刑案件公开审判方面的一些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现状并提出了若干改革建议和实现 |
| Time:2009-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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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贵翔: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 |
| 【摘要】理论界对证据开示原则探讨较多,对证据开示运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则缺乏精细的探讨。以对抗式审判为视角的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的逻辑推演是:刑事证据开示必要性的前提是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行证据调查;正当的开示过程是法官主持双方开示;发现新证据出现隐藏证据应启动特别开示程序。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简化的主要内容:一是刑事证据开示与法官预审结合运用,二是自行开示法官验收。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
| Time:2009-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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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立恒: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 |
|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备可采性,控辩双方不能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根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如果不允许传闻证据规则有任何例外,也未必合理。例如,将所有证人都传唤到法庭上亲自出庭作证,不仅不大可能得到实现,在许多情况下也没有那个必要。而且,在某些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十分关键的证据,一旦将其排除,对查明案件事实很可能会产生重大障碍。因而,法治发达国家传闻证据规则都存在 |
| Time:200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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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宗智:我国刑事庭审中人证调查的几个问题-----以“交叉询问”问题为中心 |
| 【摘要】我国刑事庭审的人证调查技术须置于我国刑事审判的特定的“法空间”中进行观察与研究,由于相关制度因素缺失与支持条件不足,目前的庭审人证调查的有效展开受到诸多限制并因此而形成自身特点。调查方式为控辩询问而非交叉询问,并形成调查被告人与证人的特殊制度安排与操作方法。证据调查规则尤其是禁止诱导性发问的规则难以按照交叉询问制度要求设置,但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则限制以维系正当性并追求真实性。随着配套改革 |
| Time:2008-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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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苟亿强: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法问题的思考 |
| 关键词:证人/作证制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出庭率低的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尚未完善,达不到相应的司法效果,本文(仅就立法方面)试着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作证制度的缺陷,借鉴其他有关立法,为逐步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提供意见。 一、证人 |
| Time:200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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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轶: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及其改良 |
| 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看作宪法的测震器,那么强制措施就是公民宪法权利的试金石,作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强制措施承担了诉讼保障的角色,同时也是刑事司法程序所“必须承受之重”——对人身权利、自由的严重侵害。如何使这种侵害降到最低,在进行犯罪追诉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一直是现代刑事司法研究积极寻找的黄金分割点。在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能否实现这一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现有 |
| Time:2009-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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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龚佳禾: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上) |
| 关键词:检察官/客观义务/确立/完善内容提要: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公正得以现实化的基础。作为世界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官客观义务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主体,并具有追诉犯罪的独特职能,因此,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理念及其相应制度的构建。在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体现 |
| Time:2009-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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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建成、何诗扬: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 |
| 【摘要】刑事推定制度是时下刑诉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然而理论纷争中的几个重大理论问题并没有很好厘清,为此有必要提出并论证如下几个重要命题:推定不是诉讼证明,而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原则并不矛盾,而是这两项原则的例外;刑事推定不是首选规则,而是末位规则;刑事推定不会导致证明责任倒置,但会引起证明责任转移;刑事推定的目标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 【关键词】刑事 |
| Time:200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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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超、周菁:论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必由之路 |
| 关键词:警察作证/刑事质证/完善内容提要: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话题。创立警察作证制度是完善刑事质证制度的重要措施。因为,从完善我国刑事质证的对象、内容以及方式来看,警察作证是其必然的要求。如果警察不能出庭作证,将会使质证的对象受到限制,被告人的质证权遭到削弱,质证的效率下降,质证的目标难以实现。相反,如果警察出庭作证,必将大力促进我国刑事质证 |
| Time:200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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