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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霞: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法探析 |
| 作者:姜霞 湘潭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一直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而不断向前发展的。现代西方国家所提倡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中,调解被公认和推广为ADR的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两相比较之下,可以发现源自我国的西方国家调解制度反过来却在许多方面比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更为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面临全方位的改革。 【关键词】比较;调解 |
| Time:200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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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晨生:论我国证人资格豁免制度的构建 |
| 作者: 鲁晨生(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摘要]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避免因某些证人的证言使其他的社会价值和利益遭受损害,西方国家对基于特定身份的人如配偶、律师、医生在作证方面基本都规定了证人特权,我国法律中尚无拒证权的规定。为使法律体现出的价值与人的本性相一致,以便更好的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秩序,从而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有必要排除这些人作为证人的资格 |
| Time:2008-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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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荣辉 潘建明: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 |
| 作者:廖荣辉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潘建明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关键词: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价值 内容提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价值及其能否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存废。就中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与司法现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需要,而且必须加强和完善。其是解决目前民事“执行乱”,制约执行权,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与正确实施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和法律 |
| Time:200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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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侠: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 作者:邓侠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9-16 11:30:23 在当今经济转型的时代,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日趋激烈,法院也迎来了诉讼爆炸的时代。司法正义是维护公民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纠纷解决不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由于调解具有“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的特点,近年来备受社会关注。然而,虽然各个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调解,但调解履步 |
| Time:2008-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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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凯湘:论释明权在仲裁程序中的理解与运用 |
| 作者:刘凯湘,男,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目次 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 二、释明权的功能 三、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四、释明权的适用对象 一、释明权的性质探究 释明权是域外法上基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创立的一项学说与制度,其本质是大陆法系在当事人主义和辩论主义模式下适度扩张法官职权的产物。 所谓释明权,其基本含义是指 |
| Time:200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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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永东: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 |
| 作者:田永东 北安市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即审前程序或庭前程序一般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争议焦点整理、审前和解(或调解)、审前会议以及开庭准备等。它和普通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完整过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并未赋予其应有地位和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程序加以规定,内容极为简单,其主旨就是法院为开庭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强调 |
| Time:200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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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娣 王德新: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
| 作者: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第2008-4期 【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 |
| Time:2008-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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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阳友: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 |
| 作者:柯阳友(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第2008-8期 【内容提要】在“总则一分则”的法典结构方式下,总则在法典的体系化、彰显法典的精神和缩减法典篇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总则所具有的功能和优点是通过总则本身的构造来实现的,总则的构造是在法典化过程中立法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只有内容 |
| Time:200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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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加良:《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冷思考 |
| 作者:刘加良(2003年7月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任教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过去已经向我显示如何建设未来。——[法]德日进 经过十六年急剧的社会变革,1991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能适应民事诉讼实践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修改 |
| Time:2008-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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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晓君:缺陷的弥补与权利的补充救济——民事裁判瑕疵补正程序 |
| 作者:陈晓君(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瑕疵,系指民事审判中发生结案效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中存在的对裁判结果不产生重大影响的轻微错误,主要是裁判上或法律文书制作上的技术性疏忽和遗漏,其范围以技术性错误为主,以认识、判断错误为例外。⑴民事裁判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法官和当事人的过失尤其是疏漏而产生瑕疵,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除了典型的文字笔误、金额误算和诉讼费误算等瑕疵外,还有一些其他 |
| Time:200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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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胜:对诉讼调解生效时间的探讨 |
| 作者:王春胜(北安市人民法院;北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式下,它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纠纷方面更显示着裁判所不能达到的司法救济功效。但是,现行诉讼调解制度中的一些程序性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等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仅就诉讼调解生效时间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调解生效 |
| Time:2008-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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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华平:试析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 |
| 作者:谭华平(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举证时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特别是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尽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其相关问题,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举证的后果,以及二审期间举证的效力认定等没有做出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严重影响 |
| Time:200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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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论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
|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却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作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用一章,共7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后经下级法院在此问题上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明确在几种具体情况下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这些 |
| Time:200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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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试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
|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与人权密切攸关。它至少应当在公民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程序自身的人权保障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时的程序救济保障三个方面得以改进调整,使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强壮、富有人情味的健康的程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4日,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范,规定“国家尊重和 |
| Time:2008-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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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辉 张德峰: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再论调审分离 |
| 作者简介:张辉,男,中南大学经济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长沙大学副教授。张德峰,男,中南大学经济法学方向博士研究生。 【出处】 刊于《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9期全文转载。 【摘要】 本文通过将法院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模型化为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运用博弈理论分别考察了在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
| Time:200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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