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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司法公正与真相揭示

张卫平:司法公正与真相揭示作者: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前不久体育界爆出了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服用兴奋剂的事件,引起了体育界以及社会的极大震动,而最近,五大连池市法院关于孙英杰诉被告于海江名誉侵权案的判决又引起了

社会上普遍关注,成为兴奋剂事件的后续事件。人们对该法院这一裁判舆论纷纷,引发了各种猜测。

舆论对此反映不一,有的认为,法院的判决还了孙英杰一个清白,孙英杰被他人陷害的事实已经真相大白,孙是无辜的;也有的认为,孙不过是利用司法为自己解脱,为自己找了一个替罪羊,与被告演了一出“双簧”,司法被戏弄了,并进而质疑司法的公正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人们在议论这一事件时,存在这样一个认知预设,即公正的司法裁判应当揭示案件真相。因此,司法裁判如果不能揭示案件真相的,该司法裁判就不是公正的裁判。笔者以为,这一点是需要特别予以澄清的。因为公正的司法裁判往往并不是以是否充分揭示真相,还原事实真相为标准。尤其是在民事审判中,法院裁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是一种私权纠纷,在事实方面,法院仅仅是依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即司法谚语所说:“当事人提出事实,法官适用法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何种主张、何种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动地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提起诉讼、提出主张和证据,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不起诉、撤回起诉,放弃自己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这种承认在民事诉讼中称为“自认”,在没有对方胁迫或其他使自认人违反自己的意愿予以自认的情形,该自认对自认人和本案法院均有约束力,法院不能主动去调查自认的事实,这是基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中作为法院裁判的事实应当依据来源于当事人双方,民事诉讼中揭示案件事实的机制是利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和对自己利益的维护。基于利益对立,原告将尽可能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以及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反被告也是如此。一方承认了对方的事实主张,在一般情况下,该事实主张也就得以成立,其法律效果在于,法院应当以该事实主张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够像侦查刑事犯罪那样,利用国家公权力去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但民事裁判中的事实通常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体现为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为依据,而且这些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是经过质证、认证的证据,如果一方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而该证据又没有本案的其他证据证明是虚假时,法院就要以该证据为裁判的依据。

在孙英杰诉于海江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于海江直接承认了孙英杰所主张的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于海江是违背自己意愿予以承认时,被告的自认便得以成立,法院以此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就是公正的裁判。当然,如果于海江所自认的事实明显是虚假的或有证据证明是虚假的,法院自然不能以虚假的自认作为裁判依据。关于自认效力以及自认程序的规则在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院根据该自认作出了孙英杰主张成立的判决,但并不意味着于海江所自认的事实,即孙英杰所服用的兴奋剂是于海江投放的这一事实就是一定真实的,是案件真相,也许案件的事实和真相并非如此。于海江作为被告承认该事实,是基于自己的处分权,被告愿意承认该事实,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是当事人自己对权利的处分。即使人们以后了解到孙英杰兴奋剂事件的真相并非当事人于海江自认的那样,也不能说法院的这一裁判就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

从情理而言,既然被告如此痛快地就在法庭上承认了孙的主张,按说这样的纠纷是无需通过诉讼来加以解决的,私下便可以了结。但当事人一旦起诉,希望通过诉讼解决,在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是不能拒绝受理和作出裁决的。有的人会设想,假设就是孙英杰与被告于海江串通起来而制造的这一起假案呢?问题是,即使是假案,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就没有什么危害,没有必要在有“假”推定的前提下予以追究?就像借贷纠纷一样,原告主张对方借了10万,被告予以认可,那么这10万的返还义务就成立了,尽管实际上可能只借了8万,或者根本就没有借,但被告愿意承认,并返还10万,这是被告自己的权利,愿意多给对方,也是被告的自由。法院在对方自认的情况下不会,也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进行调查。当然,如果根据自认作出的裁判涉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可以主张正当权益(例如在一审中作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撤销该生效判决(例如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等。本案中,于海江的自认无论对田径协会,还是体育总局以及其他任何案外人而言,孙英杰是否是为人所陷害的判断没有任何司法上的约束作用。不会影响人们对该事实真相的揭示,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仅对当事人自己以及审理案件的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也就不存在孙英杰是否利用司法的问题。

因此,只要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的原则、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的要求作出的裁判,该裁判就是公正的。公正的司法裁判并非一定就能够揭示案件的真相,公正的裁判不等于符合案件真相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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