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 张卫平: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 |
|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2016年第6期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从原来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法制转向现代法治、从万能政府转向简政放权、从追求GDP转向环保型可持续发展、从封闭转向开放。而全面推进法治即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转型的基本作业。全面推进法治并非仅仅是实体法规范的建构和实施,相比较而言,现代法治的建构和推进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建构和推进。程序法的建构和有效 |
| Time:2017-03-10 |
| |
| 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 |
|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且迅速地进行,无论是作为裁判主体的受诉法院还是享有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均被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的方式、要件实施诉讼行为,此乃程序正当的内在要求。为保障程序正当能够妥当地实现,各国民事诉讼立法除明确设置了能给予当事人事后救济的上诉、再审制度外,一般还明确承认当事人享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指责诉讼主体实施的诉讼行为违法进而主张其无效的权利,该项权利即为程序异议权。从域外 |
| Time:2017-12-07 |
| |
|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
| 文章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2期 【摘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 |
| Time:2011-07-25 |
| |
| 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 |
|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摘要】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被当作识别更行起诉、诉的变更与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试金石。请求权竞合问题暴露出诉讼标的理论的短板,由此引发争论。学者们从修正诉讼标的概念开始,陆续提出诉讼标的识别、争点效、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等等,致使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却始终围绕原初问题停留在原地,出现了理论的“内卷化”。看上去精细深邃的理论 |
| Time:2011-07-25 |
| |
| 潘剑锋:通常程序应成诉讼常态 |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4日 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活动,以维护和实现和谐社会为终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的,民事诉讼立法应当遵循科学化的路径,实现民事诉讼各项制度、程序之间的协调。民事诉讼法中各项制度的设立都具有自己独立的意义,服务于不同的具体目的,但就总体而言,同一民事诉讼法中各项制度的终极目的是统一的。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制度的设立,不仅要考虑该制度设立 |
| Time:2011-11-28 |
| |
| 肖建国:从制度上阻击“执行难” |
|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4日 在新中国的1982年、1991年和2007年三部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均被作为一编规定于民诉法典,条文数量分别为18条、30条、34条,法院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也由10多万件跃升至250万件左右。其间,随着执行案件的快速增长,执行程序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执行程序法的制度真空和法律盲区比比皆是,法官在执行实践中常常面临无法可依 |
| Time:2011-11-28 |
| |
| 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 |
| (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单位认真地开会,组织专家进行研究,现对该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一、第一、四十四、四十五等条文规定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其效果在实践中很可能不佳,这会损害监督的有效性,并对司法本身带来额外的负担。建议增加有关效力的规定。 二、第四条“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明确管辖法院为 |
| Time:2011-11-30 |
| |
| 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 |
|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 【摘要】本文将公证证据保全界定为公证机关实施证据保全的一项专门职能或权能。该项职能与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纠纷、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以及公正裁判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保全概念的价值和内涵,然后,又从民事证据、公证和民事诉讼的法理上对公证证据保全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试图深化和提升 |
| Time:2012-02-17 |
| |
| 毕玉谦:对修改后民诉法鉴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
|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10月17日 修改民事诉讼法,对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使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实践将会证明,此次修法必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里程碑。对鉴定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一、关于鉴定人的确定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启动鉴定程序涉及到审判模式的定位。在实务上,启动鉴定程序具体涉及到对鉴定人 |
| Time:2012-12-13 |
| |
| 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 |
|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0日 修正后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条规定,立法过程中虽然争议纷纭,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锋碰撞,但是修正案通过之后,摆在学者面前的最大任务,是由过去的立法论转向司法论、解释论,认真研究民事公益诉讼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 |
| Time:2012-12-13 |
| |
| 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 |
|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增加了第三款,规定未能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两种第三人均有可能事后提起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诉讼。一般的理解是该项条款引入了一个可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新种类。关于设置这一诉讼种类的目的,大体可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给以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 |
| Time:2012-12-13 |
| |
| 曾粤兴:民刑诉讼关系的辨证思考 |
| 【摘要】一个纠纷发生后,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孰先孰后,学界有三种不同认识,但在实践中。“先刑后民”却成为了共识。这种实践选择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从秩序与自由,刑罚之谦抑精神来分析,选择“先民后刑”的模式更具合理性。虽然,该模式可能会导致对法益之保护力度有所不足,但这种不足仅是刑事制裁的不足而非民事制裁的不足。此外,民事判决生效后一旦被认为有误,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启动时需做出一种既能保持 |
| Time:2010-05-05 |
| |
| 赵泽君: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 |
| 【摘要】通过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充实审前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历史演进的结果,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尚付阙如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应在建构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时应从争点整理的主体、客体、范围、时间、地点以及方法和结果几个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兼顾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 |
| Time:2010-05-05 |
| |
| 梁开斌: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
| 【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 |
| Time:2010-05-12 |
| |
| 赵钢 刘学在:民事审监程序修改过程中若干争议问题之思考 |
| 【摘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面临着在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可选方案中加以协调和取舍的难题。实体性再审事由虽然存在认定上的一定难度,但在我国仍有继续规定的必要;将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未必是最好的立法选择,指定再审的程序则存在一定缺陷;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区分为较短的一般期间和较长的特别期间;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很有必要,但具体规则的设计仍有必要再作完善。 【关键词】再审事由;管辖;申请期限 |
| Time:2010-05-12 |
| |
| 共有 5,183 条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共有 346 页 当前第 29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