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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策华 李明和: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辨析 |
关键词: 诉讼证据 合法性 有效性 摘要: 案件事实只能通过证据来认定。证据事实可能与真实的事实有出入,只是案件事实的假象。较之于其它本质属性,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的主要功能是为诉讼证据的认识提供检验标准,来确定证据事实的法律效力。它不是证据自身的物理属性而是外在的关系属性,它不属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属于有效性问题。诉讼证据合法性体现了立法者对证据的标准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历史性。在现代社会里,论证 |
Time:200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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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调解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
澳大利亚的调解制度发展历史与我国颇多类似,早期的土著居民几千年来普遍应用调解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最常见的惩罚形式为驱逐。但随着欧洲移民的迁徙与普通法的广泛适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渐趋式微。直至19世纪90年代,出于对法院诉讼压力、社会资源与成本节约以及维系社区和谐关系的考量,调解制度又重获新生。民间机构、商业组织、社区乃至法院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调解机构,在替代诉讼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其中 |
Time: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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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杰 齐树洁: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的2008 52 EC指令述评 |
【摘要】2008年5月,欧盟基于便利民众接近司法/正义的主旨,颁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目的在于便利当事人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鼓励使用调解以及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用比较的眼光去观察和审视该指令中所蕴含的纠纷解决理念,对于我国正在努力建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大有裨益。 【关键词】接近正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调解 一、欧盟指令的立法目的 |
Time: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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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 窦玉梅:论消极要件事实的证明 |
罗马法上曾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的原则,进而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1]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罗马法的这一原则对后世的证明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有关诉讼证明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围绕积极事实展开的,而忽略了对消极事实证明过程的研究。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主张存在某一事实的当 |
Time: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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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娴灵:诉讼调解协议性质及效力论析 |
【摘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纠纷,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其他形式的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实践中,这种独特的优势往往受制于调解协议性质及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而不能充分发挥。为此,一方面,必须以新的视角审视诉讼调解的内涵及价值;另一方面,必须看到,调解协议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等调解主持人的主持下达成的,其内容不仅限于实体权利义务,也包括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 |
Time: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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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淑玲:法院调解与法院附设调解 |
【摘要】我国大陆地区的法院调解与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法院附设调解是两种形似神异的纠纷解决机制。基于传统法律理念及司法体制的大陆地区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与弊端,已不能很好地履行新形势下“大调解”格局中的职责,为此,应本着科学精神与理性态度,借鉴和吸收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实行非诉式法院附设调解制的典型代表的有益做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调解制度。 【关键词】法院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 |
Time:200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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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论民事执行权威的强化 |
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筋疲力尽而归于灭亡。 ——卢梭 具体而言,民事执行权威的基本要义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1)民事执行权获得来自国家正式制度的肯定性、全面性确认。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其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1]8-9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看,“合法性危机”是所有的政治 |
Time:200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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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迟 黄海涛:从程序保障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鉴定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随着自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鉴定经验的不断积累,以鉴定结论为代表的“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渐突出,对法官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司法实践中,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最后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比如工程造价鉴定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伤残鉴定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及刑事伤害案件、房屋质量 |
Time:20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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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中洪:“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若干问题研究 |
【摘要】“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作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事上诉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是仅适用于第二审程序中的一项规范法官裁判的规则;其中的“不利益”指的是有损于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判归上诉人的实体利益。应当将“不利益”的判断和识别标准扩大到判决的理由。将这一原则引入我国,有利于较好地贯彻和体现辩论主义,促进审判民主和防止裁判突袭,以及保障法官的裁判中立。 【关键词】“禁止不利益变更”;识别 |
Time:2009-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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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华 杨恩乾:论仲裁裁决的既判力 |
【摘要】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得到了承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得较少,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但是,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剖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 【关键词】仲裁;仲裁裁决;既判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 |
Time:200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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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 齐树洁: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关键词】连带债务;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 |
Time:200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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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 |
作者:李健 复旦大学法学院 文章来源:《法学》2008年第12期 【摘要】旭普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的调整,而我国并未承诺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事仲裁服务贸易;在国内法层面,根据我国《仲裁法》和 |
Time:200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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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苏文卿:性骚扰民事诉讼特别规制研究 |
【摘要】对于日益增多的性骚扰案件,研究如何在民事诉讼方面进行特别的规制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性骚扰案件的特点,从证据、审理和救济三大方面作出符合性骚扰案件特性的规定:(1)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实现证明责任的特殊配置,并且在取证方式的合法性问题上予以适当的放宽;(2)在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期间要特别注重对诉讼参加人的隐私权进行严格的保密与保护;(3)确立惩罚性赔偿以及用人单位责任,切实保护性骚扰案件的受害者 |
Time:200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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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军: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修改与完善 |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相较而言,独任仲裁庭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而合议仲裁庭则更有助于仲裁公平的实现。但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以及仲裁的起源和性质的角度看,作为仲裁庭组成方式之一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我国《仲裁法》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对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并明确规定我国 |
Time:200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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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比较研究 |
【摘要】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和环境诉讼程序价值的发挥。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对环境诉讼而言具有不适应性。因此,两大法系对环境诉讼都发展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通过比较考察发现,环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结合环境诉讼的特点,从举证难易程度、环境立法宗旨、平等保护和环境侵权纠纷的多样性等因素来综合衡量。相比之下,我国环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
Time:200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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