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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刑事证明标准研究》

论文题目:刑事证明标准研究

姓 名: 李玉华

专 业: 诉讼法学

研究方向: 证据法学

指导教师: 陈光中教授

完成日期: 2005年4月

内容提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一个理论性与实践性都非常强的问题,是一个中外学者都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对证明标准的讨论非常热烈,形成了争鸣之势,但是还没有系统、深入的专著,由于兴趣所在,我以此为题做一探讨和尝试。本文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刑事证明标准概述”。诉讼证明既包括自向证明,也包括他向证明;既包括审判阶段的证明,也包括审前阶段的证明。证明标准在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中都是存在的。自向证明的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认为证明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作出裁决。他向证明的证明标准是证明主体证明到什么程度其主张就能够得到支持,就免除了在该问题上不利后果的承担。自向证明的证明标准与他向证明的证明标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犹如从不同的角度看一座山峰。

第二章“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主要介绍和分析了中外刑事证明标准的形成与发展。国外的历史沿革包括: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形成与发展、大陆法系“内心确信”标准的形成与发展。我国的历史沿革包括:我国古代的刑事证明标准、清末至建国前的证明标准以及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章“刑事证明标准与认识论”。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既包括认识论,又包括价值论。由于目前对认识论的争论比较大,故本章着重讨论国内刑事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以及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认识论的争论。诉讼证明是从已知求得未知的认识活动,当然要受认识论的指导,古今中外都是如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

第四章“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证明标准既不是越高越好,也不是越低越好,最佳证明标准应当由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来决定。当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时,社会净收益实现了最大化,证明标准达到了最佳程度。对于刑事诉讼中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诉讼行为来说,证明标准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提高证明标准对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具有不同的边际收益和成本。

第五章“刑事政策与刑事证明标准”。虽然“严打”期间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法上没有改变,但是在具体运用和掌握上却有所降低。“两个基本”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致的。虽然“两个基本”的提法并没有降低诉讼的证明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降低了刑事证明标准。“留有余地判处”虽然既满足了公众惩治犯罪的欲望又防止错杀,但是导致了有罪判决证明标准降低等后果。

第六章“推定与刑事证明标准”。推定同利用证据进行证明一样,是诉讼证明的一种方法。推定的适用降低了刑事证明标准,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对事实推定的反驳不宜规定过高的标准,只要有合理的可能性即可。推定的运用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则和程序,为被推定人提供充分反驳的机会。

第七章“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表达”。证明标准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表达方式。通常有心理学标准、逻辑学标准和概率标准。任何一个案件的证明均存在着这三个不同角度的证明标准。

第八章“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性”。不管是国外的“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还是我国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是就案件的整体情况来说的。对证明标准不应当仅限于整体性的研究,更应当注重对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的研究。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同的量刑情节证明标准不同;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案件,证明标准不同;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与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同。

第九章“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判例指导制度”。由于刑事证明标准在表达与理解上存在困难,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复杂性,除了在立法上对证明标准进行差异性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确立判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发布具有典型性的判例,对证明标准的实际运用进行指导。这种判例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审判的参考。

关键词:证明标准 认识论 经济分析 刑事政策 不同表达 差异性

判例制度

目 录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证明和刑事证明的主体

一、刑事证明的特点

二、刑事证明的概念与证明主体的范围

第二节 刑事证明对象

一、案件事实说

二、争议事实说

三、法律要件事实说

第三节 刑事证明责任与证明职责

一、国外的证明责任与证明职责

二、我国的证明责任与证明职责

第四节 刑事证明标准

一、对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的不同认识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

第二章 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神判的方式

二、神示证据制度下的证明标准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第二节 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知情陪审团时期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不知情陪审团下刑事证明标准的发展

第三节 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早期纠问式的诉讼制度下没有明确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自由心证制度下的刑事证明标准

第四节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刑事证明标准

二、清末改制到建国前的刑事证明标准

三、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确立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与认识论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与认识论

一、宗教中和哲学中的认识论

二、认识论对证明标准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与认识论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影响

第三节 关于刑事证明标准中认识论的争论

一、认识论能否作为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

二、诉讼中的正确认识是否是真理

三、主观如何符合客观

四、如何对认识的真理性进行检验

第四节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的客观真实

一、对客观真实的质疑与辨析

二、坚持客观真实的重大意义

三、诉讼证明中否定客观真实的危害

四、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法律真实的关系

五、科学技术与客观真实

第四章 刑事证明标准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概念

一、总成本、边际成本、平均成本和机会成本

二、总收益、边际收益和平均收益

三、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条件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社会成本-收益分析

一、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收益分析

二、证明标准的边际社会成本分析

三、成本与收益分析和最佳证明标准的确定

四、不同证明对象的最佳证明标准分析

第三节 外部性与证明标准的部门成本-收益分析

一、对公安、检察部门证明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

二、对法院证明标准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五章 刑事政策与刑事证明标准

第一节 我国的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二、我国刑事政策的内容

第二节 刑事政策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一、刑事政策对立法的影响

二、刑事政策对司法的影响

第三节 刑事政策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影响

一、“严打”与“两个基本”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影响

二、留有余地判处——不同刑事政策合力下证明标准降低的具体表现

第六章 推定与刑事证明标准

第一节 推定的涵义

第二节 推定与刑事证明标准的关系

一、推定降低了刑事证明标准

二、利用推定降低刑事证明标准之价值

第三节 推定的适用范围

一、对主观方面使用推定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某行为使用推定

第四节 推定的效力

第五节 推定运用的规则与程序

一、规则

二、程序

第七章 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表达

第一节 心理学标准

一、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心理学标准存在的基础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心理学表达

三、影响内心确信的因素

第二节 逻辑学标准

一、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逻辑学表达

第三节 概率标准

一、对概率的理解

二、概率在证明标准中适用的可能性

三、概率在证明标准中适用的积极意义

四、刑事证明标准的概率表达

五、贝叶斯定理在诉讼证明中的使用

第八章 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性

第一节 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一、国外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

第二节 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一、犯罪主体的证明标准

二、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

三、主观方面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案件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一、国外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第六节 有争议证据事实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可采性的证明标准

二、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九章 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判例指导制度

第一节 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第二节 确立刑事证明标准判例的具体做法

一、判例的选择与发布主体

二、对成为判例的案件的要求

三、所发布判例的具体形式和内容

四、发布判例的方式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判例的效力

一、国外判例的效力

二、我国判例的效力

三、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判例的效力

第四节 有关刑事证明标准判例的示例

一、成功示例

二、失败示例

参考文献

上一条:李哲:《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 下一条: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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