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案例一:[关于检察一体原则]
检察官某甲在办理一盗窃案。问:
1.如果检察长作出如下指示:“因近来盗窃案件比较猖獗,为加强打击力度,对于盗窃案件原则上应当提起公诉。”某甲是否有义务遵从该指示?
2.如果检察长就该案指示某甲应当提起公诉,某甲是否有义务遵从?
3.如果某甲拒绝服从,检察长能否自行决定提起公诉?
4.如果某甲拒绝服从提起公诉的指示,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为不起诉决定,问该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该起诉决定,检察长能否径行撤销?
[参考文献: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第122页以下。图书馆库本]
讨论案例二:[关于起诉效力]
某甲侵犯某乙著作权。某乙扬言要告某甲。是夜两点,某甲带好友某丙强行闯入某乙家中,双方发生冲突,某乙被某甲打成轻伤。
问:
1.本事件中,共有几个犯罪行为发生?
2.如果某乙就轻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1)如受理,人民法院能否对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某甲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裁判?人民法院能否对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某丙的犯罪行为进行裁判? (2)人民法院就某乙提起的轻伤害案件作查裁判后,某乙又对某甲和某丙的犯罪行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3)人民法院就某乙提起的轻伤害案件作查裁判后,某乙又对某甲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3.如果某乙就轻伤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能否立案?如果立案,公安机关能否对某甲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人民法院能否对某丙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相关理论:不告不理原则。
参考法文:(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
第266条 (起诉对人的效力)
起诉之效力,不及于检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267条 (起诉对事的效力-公诉不可分)
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者,其效力及于全部。
第268条 (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之犯罪审判。
我国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93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对其他公共侵害人就同意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案不再受理。”]
讨论案例三:[关于程序救济]
对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试对此作出评论?
[提示: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适用问题]
6月14日课堂讨论:第一审程序问题(本此讨论的问题属于三大诉讼的共同问题,因此非常希望民事诉讼方向的同学积极发言。)
一、程序分流理论与审判程序的多元化、简易化趋势(程序分流理论,可查阅江涛的博士论文,校图书馆2004)
二、法庭证据调查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不间断原则、公开原则)与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
三、裁判者中立原则及其制度保障
四、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五、有关诉讼模式的相关问题:
1.裁判者:中立原则;职业法官与陪审制度孰优孰劣?
2.诉讼方:控辩平等;当事人对抗与职权调查孰优孰劣?
3.法官的庭外调查权问题
6月21日课堂讨论:救济制度。
一、程序裁判的救济程序。
二、死刑复核制度
三、再审制度
四、第三审。
其他相关问题
一、审级制度的功能:司法独立背景下的法律监督;事实监督抑或统一法令
二、事实问题的救济(能否救济、救济的限度:全面审查抑或以请求为限)
三、法律问题的救济(两级终审?最高法院的功能)
四、程序违法的救济问题(审前程序违法与法庭程序违法:统一法令)
发言规则:
1.主发言的同学,请注意提示主要相关文献。
2.因时间有限,请各位准备发言的同学,尽可能集中话题,不要泛泛而谈。在发言时间上,尽可能控制在15分钟左右。
3.补充发言或提问的同学,可以有5分钟的时间陈明自己的观点、理由。
4.对于同学的补充发言,除提问、质疑外,主发言同学可以不予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