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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

作者:孙长永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1年8月

前 言: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它虽然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其受益者绝不仅仅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个人,而是一国政府所管辖的、可能受到政府怀疑或指控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辩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地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并且通过这一关系体现出政府与公民之间在刑事诉讼领域外的相互关系。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嫌疑人、被告人,就会怎样对待它的其他公民,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不过是对待其他公民的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而已。研究沉默权,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被政府怀疑或指控有罪的公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清楚地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立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研究沉默权还可以发现政府对于个人权利乃至法治原则的基本态度,透视政府本身是否是一个法治政府,折射出一国的普通民众在面对政府以及政府所控制的法律时的生存状态,最终回归到“人为什么需要法治”这个法的本源问题。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 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人类怎么样对待自己的同类,也同时反映了包括对待者自身在内的人类整体的文明程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后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修改之后,程序法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至少,程序意识的觉醒,必将对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承认所有进步的前提下,不能忽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扣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古至今一直是被刑讯、被呵斥的对象,是诉讼的“客体”而非主体。不要说其中有些人完全是被冤枉的,甚至是被执法机关或个别官员恶意迫害的,即使是确定无疑的罪犯,就—定要带着满身的伤痕被拖出审讯室、带着被强行剪去后长出的几乎完全一样长的头发走进法庭吗?甚至就连到了公开的法庭上,还要受到严厉的训斥吗?中国人的“生存权’’就是简单的吃饱、穿暖吗?中国人的“发展权’’就是在通过这样的执法方法所维系的“稳定”局面中进行吗?面对现实的司法专横和执法野蛮,法学家应当如何利用其前沿意识推动法制改革的进程,并在对具体制度的研究中设定自己的立场?这恐怕不仅仅是法学家群体需要努力反思的理论难题,也是法律共同体乃至社会公众所期待得到圆满回答的现实问题。

现在,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不少人呼吁要提升法治的“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这可以说是抓住了现代法治的核心。就刑事诉讼领域而言,理论界近十多年来已经在诉讼目的论、诉讼构造论、诉讼主体论、诉讼职能论、诉讼法律关系论等基础理论方面,以及辩护制度、庭审制度、起诉制度等主要制度方面进行了持续性的研究,取得了众人瞩目的成果,所有这些研究所贯穿的一根主线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问题。而沉默权正是这一关的直接体现。选择这个在中国目前还多少有点敏感的题目,坦率地说,并没有指空中国马上就通过立法确认沉默权(因为中国的政府毕竟是目前全世界最强大的政府),而是希望借此引起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关系的密切关注,对于诉讼领域体现人文精神的关注,因而在研究具体程序规则时,始终不要忽视或轻视政府的侦查权、起诉权以及法院的审判权所针对的永远是与我们一样的人,这些人不仅昨天还与我们享有同等程度的自由,而且在进入审讯室或法庭之后仍然与我们有一样的人格尊严。

当然,出于务实的一点“奢望”,本文的研究也希望能够促进法学界对于沉默权的继续、深入的讨论,不要“热点”一过,一切又风平浪静,过两天看到“警察打人”的报道,旧话重提。我相信,法学界的不懈努力最终会对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沉默权的立法化总有一天会摆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并且成为中国的法律现实。

“沉默权”看上去是一个“小问题”,但它却与法律制度的很多问题有密切的联系。加之中国目前没有这样一种权利,所有的研究都要从梳理国外的相关制度入手,而国外的沉默权制度相互之间又有较大的差别,研究的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本人早在美国留学期间就曾经注意过沉默权问题,在确定选题之后,又专门两度出国(一次去法国,另一次去英国)进行考察,并收集了不少资料,在国内也多次有机会直接向来自法治国家的教授、法官和律师请教,但在写作过程中,仍然不时感到对有些问题的研究难以深入下去。这当然不只是资料不足的问题,也还有“功力不足”的因素。为了在写“沉默权与中国当代的刑事诉讼”这一部分时避免“纯粹的书生之见”,我曾经利用讲课的机会专门面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过两次集中间卷调查(调查结果见附录一和附录二),也一直关注着国内近年来的相关研究情况,力求能够根据中国的立法、司法和其他现有条件提出属于自己的见解。但是,由于法学界对沉默权本来就有争议,也因为个人水平、研究时间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所做的分析未必都那么准确,所提的观点也不一定都那么成熟,有待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加以完善。

本课题既是我的博土论文选题,也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校级科研课题。在选题和写作的过程中,得到我的导师徐静村教授的悉心指导。在调查研究过程久还得到学校领导、科研处以及其他多位老师、同事、朋友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内 容 提 要

前言

绪论 沉默权解说

第一章 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

引言

一、沉默权的思想渊源

二、不自我控告权利的确立

三、沉默权在英国法上的正式确立和发展

四、沉默权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五、沉默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六、沉默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确立

七、部分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

(一)新加坡对沉默权的限制

(二)爱尔兰对沉默权的限制

(三)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引言

一、行使沉默权的规则

(一) 可以沉默的事实

(二)可以沉默的时机

(三)沉默的效果

二、放弃或抵消沉默权的规则

(一)沉默权的放弃

(二)沉默权的抵消(作证豁免)

三、沉默权的保障规则

(一)权利告知规则

(二)律师帮助规则

(三)预防侵权规则

(四)侵权救济规则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沉默权的是非之争与正当根据

引言

一、英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

二、美国关于沉默权的争论

三、沉默权的正当根据

(一)沉默的道德权利与回答的道德义务

(二)沉默权的主要根据

(三)沉默权的诉讼价值

(四)沉默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沉默权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

引言

一、中国现行法对沉默权的态度及其原因分析

二、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三、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四、关于中国沉默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本章小结

附录一:实证研究:警察眼中的沉默权

附录二:实证研究:检察官眼中的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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