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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昂然:回顾制定情况,加深对《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作者:顾昂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今年是《行政诉讼法》制定20周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个过程,结合我所了解的情况,作一些介绍,以加深对这部法律重要意义和法律制定方针原则的认识。我的介绍和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民诉法(试行)规定了行政诉讼。

1982年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向彭真同志汇报:地方和群众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彭真同志对此极为重视,认为这关系到维护人民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他说:“这个问题要解决!”根据彭真同志指示,我们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研究。关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也就是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各方面意见、看法不完全一致,马上作具体规定有困难,为了及时制定法律,就原则规定:哪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律规定。这样既明确了行政诉讼,又为今后留下了余地。关于行政案件适用什么程序,经考察各国情况,开始对行政案件是适用民诉程序的。根据彭真同志的指示,在民诉法总则第3条中增加了第2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授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民诉法(试行)规定的这一条虽然很简单,但确定了行政诉讼制度,有十分重要意义。

民诉法(试行)制定后,在起草和制定法律时,我们都注意研究哪些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处罚,要规定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1982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主管行政部门对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坚决不同意。他们说,港监的帽子上有国徽,怎么能告港监?经多次交换意见,也谈不下来。为了解决问题,彭真同志亲自开会协调,陈丕显、彭冲等几位副委员长参加。开始,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还是不同意。彭真同志当场让我念宪法。我念了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说,宪法规定的“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包括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中的“控告”就是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试行)规定行政诉讼的根据是宪法。这样,主管行政部门的同志没话说了,不再公然反对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后来有些行政法规也规定了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法规规定的,法院受不受理?开始对此有不同意见,后来我们明确,行政法规规定的,法院要受理。到1988年,一共有13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为了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1 400多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行政审判庭。

1986年将制定《行政诉讼法》列入工作计划。

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以来,我国各方面情况有了很大的发展,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1986年法工委把研究行政诉讼列入工作计划。1986年4月开始研究,民法通则制定后需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补充,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行政诉讼。从1986年起,连续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对行政诉讼问题进行座谈研究。

经过调研,认为对行政诉讼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补充。关于受案范围,虽然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但还有不少没有规定的怎么办。例如,1979年到1987年10月,国务院制定540个行政法规,有198个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82个,没有规定的116个,法院就不能受理。所以,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统一作出规定。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点,民事诉讼的许多程序对行政诉讼是适用的,但是行政案件是否也适用调解,法院对行政案件能否直接判决变更,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谁负主要举证责任,等等。随着行政案件的增加,这些问题陆陆续续被提出来了。对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需要作出规定。

为加强行政立法研究,1986年10月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小组(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法院、北京市和一些大学、法学研究部门的教授、专家参加)。当时,对行政诉讼问题采取什么形式,是在民诉法中专门规定一章,还是单搞一个法,有不同意见。在座谈时,我明确提出:“不管将来是搞单行的《行政诉讼法》,还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章,你们都可以先把它搞出来”。

此后,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就开始起草行政诉讼法,1987年6月起草了行政诉讼法试拟稿。10月17日,法工委把试拟稿送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意见,做了较大修改、补充,经过一年努力,于1988年搞了三个稿本,到7月13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再一次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成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公布,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进一步修改。

1988年10月,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决定,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1月10日,人民日报公布草案。人大法律委、内司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四次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接着法工委又召集法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一些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具体研究修改方案。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法院、政府部门、专家等有不同意见。例如,受案范围多大,法院能不能判决变更(法院有的同志主张可以,说要有完整的审判权,政府部门认为不成),规章能否作为依据(政府部门有的同志主张作为依据,法院和专家主张不能作为依据),政府赔偿问题(如何赔,费用如何解决)等。

为了统一认识,进一步修改好《行政诉讼法》草案,根据我国政治体制、行政诉讼特点和我国实际情况,针对大家提出的不同主张,我们提出五点原则,请大家考虑:

第一,要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考虑受案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时要强调这一点。

第二,正确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好多问题与这有关。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是有制约的,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仅有监督,还有维护的一面。法院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判决撤销,但不要妨碍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充分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地位和作用。一是要摆正行政诉讼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己系统内监督的关系,划分好哪些由权力机关管(如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撤销),哪些由法院管,哪些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二是要分清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区别。

第四,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一是我国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不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二是要考虑可行性,目标、方向要明确,但又要有步骤,不可能一下子都能做到。

第五,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关系,要能够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大家对这五点,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我们就根据这五点原则来解决各方面的争论,提出修改方案。

将不同意见报党中央决定。

制定行诉法的阻力是很大的,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的同志当时有不同意见。1989年1月19日,国务院法制局在皇城根召开30多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部分较大市政府法制局、处同志开会,座谈行政诉讼法草案,专门要我参加听取意见。会上反映了不少不同意见,对是否搞《行政诉讼法》,有不同意见。有的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敢管了,会增加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影响稳定。有的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认识很不统一,有些是颠覆性的意见。

我针对提出的问题,做了回答,我说,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根本上讲,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如果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及时解决,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这有利于稳定政治局面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听了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同志反映的意见,深深感到问题严重,难度很大,必须统一思想,同时也越发感到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意义。1989年2月18日,我们将《行政诉讼法》草案中的几个重大问题,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1989年3月2日,政治局讨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请示报告。中央讨论时,把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做了反映。中央同意草案。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行诉法草案,决定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民诉法(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

加强学习和宣传,统一认识,以便更好的贯彻。

《行政诉讼法》通过后,如何统一认识,还是一个大问题。1990年8月,中办秘书局每日汇报反映,《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一个地方有2000多名乡村干部提出辞职。有人认为,“农村的各项工作更不好办了。对当前各项建设不利,自己搞乱自己的阵脚”。这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8月24日,当时的总理李鹏同志批示:“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保证基层干部能有效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同时在遇到矛盾时要加强协调工作。政府的干部务必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行政诉讼法,需要进行宣传,使干部、群众正确理解法的规定,以便统一认识。198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召开全国法制局长会议,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邀我介绍了《行政诉讼法》制定情况和主要精神。

促进行政程序方面立法。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促进了行政程序的制定。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法院要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加强行政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列了八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这些就需要予以规范,制定有关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还有,《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等,就要制定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

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后,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处罚法》;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制定和完善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任务还是很繁重的。希望大家在现有基础上,根据情况发展和实践经验,对制定和完善这方面法律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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