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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行政程序法典化系列”讲座之“PPP合同可仲裁性分析”成功举办

 

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系列”讲座之“PPP合同可仲裁性分析”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5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副教授担任主讲人,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王敏律师与诉讼法学研究院高家伟教授担任与谈人,王万华教授担任主持人。我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等关注PPP合同研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姜丽丽副教授从“可仲裁性”的概念与发展趋势、PPP合同的理解、PPP合同的纠纷解决和PPP合同仲裁实践四个方面对PPP合同的可仲裁性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详细讲授。在“可仲裁性”的概念与发展趋势部分,姜丽丽副教授提出法律与公共政策构成确定合同可仲裁性的基础,从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共政策限制普遍减少的同时合同可仲裁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典型如反垄断领域亦逐渐纳入可仲裁范围。当下仲裁出现为跨国经济纠纷提供纠纷解决国际化服务的新发展趋势,姜丽丽副教授强调我国应立足“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突破司法主权不可让渡的传统观念,顺应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中国政府与国际资本合作产生的纠纷纳入仲裁范围。在PPP合同的理解上,姜丽丽副教授认为PPP合同体现为内容丰富的整体交易结构,尽管理论上可以对合同条款作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不可能完全进行分割。在PPP合同的纠纷解决部分,姜丽丽副教授认为PPP合同的纠纷解决应当符合PPP合同的推广目的和社会目的,一方面政府需要吸纳社会投资,另一方面,只有社会资本获得平等的待遇才可能更积极地参与PPP领域。在PPP合同的仲裁实践部分,姜丽丽副教授认为PPP合同具有可仲裁性,但并不排斥其他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目的在于拓展PPP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更好地解决PPP合同争议。

 

 

王敏律师在与谈环节指出,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合同的大部分条款符合合同法、仲裁法的界定;合同双方以仲裁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具有便利性;PPP合同的专业性、复杂性程度高,更加适合选择仲裁;仲裁可以满足PPP合同的保密性要求。王敏律师认为PPP的法律规范、政策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未来的发展可以通过修改仲裁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来理顺法律架构。高家伟教授肯定了PPP合同的可仲裁性,并从行政法的三个维度——国际行政法、行政国际法和全球行政法出发,提出行政法的发展也应当融入时代背景,不断与国际接轨。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发言,就PPP合同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PPP合同保密性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关系、PPP仲裁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和行政行为的可仲裁性问题与与会嘉宾进行了讨论、交流。至此,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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