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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肖建华: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中国解读;张璐: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问题

     

 

     2017年11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第四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肖建华教授与张璐老师主讲,我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以及杨宇冠教授、高家伟教授、谭秋桂教授、罗海敏副教授、胡思博老师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肖建华教授围绕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理论及其中国本土化应用这一主题,主要介绍了西方诉讼标的理论、我国诉讼标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两大内容。对于西方诉讼标的理论,肖建华教授首先介绍了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历程,其次以德国、日本为例介绍了诉讼标的理论在域外国家的适用和发展。而就诉讼标的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发展及实践困境这一问题,肖建华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标的理论与西方诉讼标的理论存在较大不同,虽然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相较域外国家更加规整,但我国在本土民事诉讼标的理论解释体系之外仍嫁接了西方旧的诉讼标的理论,这就造成了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司法实践困境。具体而言,肖建华教授提出,案由制度在促进本土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判断标准的混乱。另外,肖建华教授对“诉讼标的理论是‘屠龙术’的论断”进行了反驳,论证了诉讼标的理论的重要性及实用性,并提出我国法律明确对“诉讼标的”进行界定是解决民事诉讼诉讼标的理论困境的重要途径。

 

 

   张璐老师就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问题,从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出发,对比了域外与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规定上的差异,并分享了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问题的相关思考。张璐老师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被告负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相关的线索和材料,这很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而要求被告进行严格证明,而被告因在羁押只能提供口头线索而无法提供实质证据,从而导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困难,因此对于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只需要达到存在疑问的程度即可,不应做出过于严苛的要求。张璐老师还提出此次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公诉方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过低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实现,而证明标准过高则会导致部分证据不能使用,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对于公诉方的证明标准可以定性为相对的自由证明,不同于定罪标准,公诉方的证明标准应处在适中标准。在此基础上,张璐老师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按证据种类区分证明标准的经验,对于言词证据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实物证据可以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或者进一步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以此来平衡我国在证明标准规定上的混乱。

   肖建华教授和张璐老师报告后,与会老师围绕主题与报告人展开了充分交流与讨论。对于肖建华教授的报告,李本森教授首先肯定了诉讼标的理论的重要性并提出应结合新时代、新问题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新研究、新发展。同时,李本森教授认为,在研究诉讼标的理论问题时,应注意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协调问题。谭秋桂教授、高家伟教授也对肖建华教授的研究主题表示认可,其中高家伟教授还从行政诉讼的角度说明了诉讼标的理论及案由制度的重要地位。对于张璐老师的报告,杨宇冠教授对于此项问题的研究意义给予了肯定,认可张璐老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方面的思考,并且提出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有所研究从而适用定罪标准。李本森教授也对此项问题的复杂性进行了说明并与杨宇冠教授对相关问题展开探讨。谭秋桂教授、高家伟教授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最后,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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