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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谭秋桂教授主讲“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王万华教授主讲“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7年10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第三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谭秋桂教授与王万华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以及杨宇冠教授、王贞会副教授、倪润副教授、胡思博老师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谭秋桂教授围绕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这一主题,主要介绍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的功能、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识别的困境、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识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识别方法四方面内容。谭秋桂教授认为,合理识别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实现执行异议之诉功能、确保执行异议之诉合目的性、提高执行异议之诉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的识别目前存在理论困境,司法案例中也存在诉讼标的识别错误的情况。运用现有的诉讼标的理论识别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解决实践问题。具体而言,可以运用“新二分支说”理论,将“诉的声明”和“基础事实”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

 

 

王万华教授就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分享了自己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和诉前程序等问题的思考。王万华教授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不应局限于四个领域,应对法律中的“等”作等外等理解,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根据现行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称谓是“公益诉讼人”,但“公益诉讼人”形式上并不符合诉讼主体概念惯例,导致检察机关主体地位不明。因此,应以“行政公诉人”替代“公益诉讼人”。“行政公诉人”这一称谓更能准确反映检察机关的诉讼角色和地位。王万华教授还提出,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的调查取证应以调取行政执法证据为主,依职权补充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受损的状况。检察建议实质已经突破了检察权为程序权的属性限制,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具有了附条件的实体处理权限。

 

 

    两位教授报告后,与会老师围绕报告主题与报告人展开了充分交流和讨论。陈光中先生提出,将“公益诉讼人”改为“行政公诉人”还要考虑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协调问题。将诉前程序定位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否妥当还可进一步斟酌。杨宇冠教授、李本森教授等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最后,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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