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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陈光中先生主讲“民企发展的刑事司法保障”;胡思博副教授主讲“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了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第二期“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和胡思博副教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谭秋桂教授、王万华教授、刘静坤教授、何锋研究馆员、罗海敏副教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陈光中先生以“民企发展的刑事司法保障”为题作了讲解。陈先生从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性、慎重追究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适用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切实保障当事人财产权、严格遵守法律原则和标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的自愿性、冤假错案的纠错等方面展开讲解。陈先生指出,从民营经济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在政治上、经济上、司法上给民营经济创造宽松的环境。他认为,追究民营企业家的刑事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严防运动型执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化,防范错案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负面效应。与会人员对陈光中先生的精彩讲解表示认同和钦佩,并展开了热列讨论。李本森教授认为,“扫黑除恶”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认罪认罚的自愿与非自愿的界限。顾永忠教授认为,民企发展的刑事司法保障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受国家政策和民众观念的影响。刘静坤教授从民营经济的宪法定位、边缘化、法律适用的政策考量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体会。

胡思博副教授以“对行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为题展开报告。他认为,行为请求权作为一项与行为人人身紧密联系的权利,其在强制实现的方式上体现出难以控制的难度。法院在对行为请求权进行执行时应秉持“先直接、后间接”的理念,在直接执行的过程中应注重把握不同行为义务的各自特点,对各类作为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案件实施单独的实现措施。同时,在具有补充性的多重间接执行措施中应遵循替代性履行、财产处置和非涉案权益施压的先后步骤,以逐步增强、逐渐脱离行为权益为原则,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权利保护的最大化。李本森教授认为,该主题以问题为导向,将实践中的问题做了类型化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一定现实价值和意义。与会教授分别从行为的类型化、执行措施、域外经验、题目修改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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