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澳门刑事诉讼简介(一)

作者:周士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来源:人民检察

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四仔岛和路环岛,面积23.5平方公里,居民为45万。澳门的工业很少,原来比较发达的制衣业和毛纺织业大都迁往内地经营,农业已基本消失,旅游、博彩业和服务行业为主要产业。1998年澳门本地的生产总值为594亿澳门元。1998年旅游澳门的人数约800万人。澳门旅游博彩业为第一大产业,约占生产总值的42%。

一、澳门刑事诉讼法概况

澳门现行的法律体系相当复杂。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从葡萄牙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如葡萄牙宪法;二是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如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三是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现行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属于第三类。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称澳门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行刑诉法典的基本内容将仍然有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制度与司法制度的紧密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司法制度将有所修改,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不会有大的变化。

现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是根据澳门基本法关于实行法律本地化的规定于1997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此前澳门实行的是葡萄牙1929年制定的旧刑事诉讼法(葡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在1987年重新制定但未在澳门实施)和1976年葡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原则。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精神,既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有益的规则,又保留了原来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及基本结构,还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立法宗旨上较充分地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以及诉讼效率的原则。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共有499条。其结构为:引则及一般规定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部分之下为卷。卷下为编、章、节,体系相当严谨。法条规定具体,操作性较强。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

葡萄牙宪法对澳门的刑事诉讼原则有重大影响,因为在澳门制定刑事诉讼法典时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仍然有效。同时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对法典的制定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结合澳门基本法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可归纳出以下几个较为重要的诉讼原则。

(一)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原则

澳门基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澳门居民的人格不受侵犯。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76条规定,人之自由,仅得按具防范性质之诉讼程序上之要求,由法律规定之强制措施及财产担保措施全部或部分限制之。基本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非人道的对待。这些规定,概括了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原则的主要法律内容。

人身保护令是这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直接根据是葡萄牙宪法第31条,目的是保障被非法拘留或拘禁的人的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任意或非法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故而,这一原则被称为在“达致刑事诉讼目的和有效地实现司法公平方面是一度不可逾越的底线”(注:欧曼利:澳门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及基本原则(论文)。)它是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规则的依据,也是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诉讼行为合法性原则(诉讼法制原则)

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诉讼程序之合法性)必须依据本法典之规定,方得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当然,本原则规定是针对嫌犯处理的效力而言的,实际上这一原则也规定了程序的有效性,即程序行为的效力性。对此,该法典第105条(合法性原则)规定,违反或不遵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仅在法律明文规定诉讼行为无效时方导致有关诉讼行为无效;如法律未规定诉讼行为属无效,则违法之行为属不当之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澳门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问题分为两种情况:无效行为与不当行为。这两种情况的处理程序也有区别:无效的诉讼行为,因其明确违反诉讼法的规定并由法律明确规定该行为无效,自然失效;不当行为(情事)虽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法律未规定该行为无效,对不当行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争辩,其效力由法官裁决。

(三)无罪推定(假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世界公认的一项诉讼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表述是“澳门居民在被追诉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澳门刑诉法典第49条的用语为“在有罪判决确定前推定嫌犯无罪。”

(四)职权原则

澳门刑事诉讼的立法受葡萄牙法律传统的影响很大,属于大陆法系,采职权主义结构。法律详尽具体地规定了各个专门机关的职权。法律要求司法当局和刑事警察机关等专门机关严格履行各自的职权,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澳门刑诉法典在诉讼主体卷中用三编共37个条文规定了法院(法官和预审法官)、检察院及刑事警察机关的职权,内容详尽而具体。法典规定,仅法院有管辖权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及科处刑罚与保安处分。预审法官有权限行使在侦查方面之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对是否起诉及最简易诉讼程序作出裁判。澳门的检察院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限协助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及体现法律,促进刑事诉讼程序之正当性,且在诉讼程序上之一切参与须遵守严格之客观准则。具体的职权为接受检举及告诉,领导侦查,提出控诉,在预审及审判中支持该控诉,提起上诉,促进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澳门的检察院不仅是控诉机关,也具有保护嫌犯利益及权利的职责。法律特别明确规定,即使专为辩方之利益也得提起上诉。刑事警察机关有权协助司法当局,以实现诉讼程序之目的,主要是收集犯罪消息,进行案件的初步侦查和调查,协助检察官、预审法官和法院进行案件的调查。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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