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中华民国96 年3月5日“立法院”第6届第5会期第2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 284-1条 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

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原文是:第 284-1条 除简式审判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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