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次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中华民国96 年3月5日“立法院”第6届第5会期第2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 284-1条 除简式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 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原文是:第 284-1条 除简式审判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审应行合议审判。 整理者:JACKIE 上一条:澳门刑事诉讼简介(一)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