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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第 1298 次会议不受理决议案

来源:法源法律网

发文单位: “司法院”

案 次: 第 1298 次不受理案件

日 期: 民国 96 年 01 月 25 日

全 文: 96.01.25 大法官第 1298 次会议不受理决议案

("立法委员"柯○铭等八十四人声请案)

(一)按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声请解释宪法,须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

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始得为之,司法院大法官审理

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声请人立法委员柯○铭等八十四人声请意旨略以:立法院三度审查与表决

之罢免总统案,系以指摘总统涉及贪污等刑事案件作为罢免之理由,第三次罢

免案更具体叙明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九十五年度侦字第二三七○

八号起诉书作为依据,发生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之疑义,此与立法委员行使罢

免权及弹劾权均有重要关联。再者,立法院于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修

正通过之法院组织法,新增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关侦查现

任总统之规定,有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之疑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

一有关作证义务之规定,未对现任总统为除外规定,有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之

疑义,此与立法委员行使立法权有关,爰声请解释。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

署检察官上开起诉案件,业已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审理,惟宪法第五十二

条总统刑事豁免权保障范围所生之宪法疑义,为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审酌之前提

,是该案所进行之诉讼程序,对宪法刑事豁免权之基本原则及其维护司法免于

卷入政争之机能造成不可回复之重大损害,事实上具急迫性,而无其它手段足

资防免,并声请暂时处分,命上开法院停止该刑事案件之诉讼程序。惟查:

1.关于宪法疑义解释之声请部分:声请意旨主张声请人系行使罢免权与弹劾权

时,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宪法疑义。惟声请人并未行使弹劾之职权,声

请书亦未叙明声请人于审查罢免案时,有何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疑义之

情事,与首揭声请要件已有未合。况立法院是否发动罢免权及弹劾权,乃立

法院之政治判断,其行使总统弹劾权,系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七项之

规定;立法院审查与表决总统罢免案则系行使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九项所

规定之职权,均非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疑义之问题。

2.关于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六条之一抵触宪法疑义之声请部分:按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

议决法律案之权(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参照),是法律之制定或修

正乃专属立法院之职权,立法委员基于其维护宪政秩序及法治原则之职责,

于制定、修正法律时,本应自行审定符合宪法意旨之法律条文。准此,倘法

律通过经相当时日,立法委员认其有违宪疑义者,原则上自须先提出修正案

,俾使其回复合宪状态。立法委员若认现行有效法律有违宪疑义,却未行使

其法律修正之职权,即径声请解释宪法,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员研拟

中,发生有违宪疑虑,却以声请宪法解释之方式预先征询本院意见时,均尚

难认其声请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须就其行使

职权,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疑义之要件相符(本院释字第六○三号解释

、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三次会议决议及本院大法官第一二六九次会议对立法

委员声请释宪案之不受理决议意旨参照)。查声请人所指有违宪疑义之法院

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乃本届立法委员经党团协商程序,于九十五年一月

十三日无异议通过,距本件解释之声请已逾十一个月,虽已有立法委员就该

条文提案修正,然仅为「配合各检察署机关名称之更易,酌为文字修正」(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院第六届第四会期第十次会议院总第六四七号

、委员提案第七一八四号议案关系文书参照),迄本件声请案提出时,尚未

开始审查;此外,别无其它相关修正案。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

,则系上届立法委员于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三读通过,迄本件声请案提出时

,该条文于立法院亦未有修正之提案。故此部分声请,揆诸上揭说明,与三

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适用法律发生抵触宪法疑义之声请要件

,尚有未符。

(三)综上所述,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不

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本件释宪之声请,既已决议不予受理,其

暂时处分之声请即失所附丽,自应予驳回。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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