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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源法律网
桃园县一对林姓堂兄弟,在(九十五)年七月间,跑到跨越中山高的一座陆桥上,朝着高速公路上的车辆丢石块解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昨(二十七)日审结,依杀人未遂罪,判处堂弟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现役军人的堂哥,则交由军法审理。
住在中坜市的一对林姓堂兄弟,因为心情郁闷,竟然提议到横跨国道一号中山高速公路的中园陆桥上丢砖头泄愤。虽然有铁丝网隔着,二人还是奋力抛掷四个砖块,其中一块不偏不倚击中搭载有三十名乘客的游览车,造成挡风玻璃碎裂,车子驾驶还因为被石块击中,差点造成重大车祸,车上旅客也饱受惊吓。
犯下砸车事件的堂哥,因为具现役军人的身分,所以交由军事法院审理。对于堂弟的行为,桃园地院法官认为,高速公路上的车速动辄一百公里,在将近三层楼高的陆桥,往下扔掷砖头,重力加速度之下,极可能会造人员死伤或车辆失控肇事,林姓被告不但触犯刑法第185条第1项公共危险罪,而且有明显的杀人意图。不过,因其在法庭上配合度高,而且坦白认罪,所以虽然以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定案,但只轻判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藉以达到惩戒目的。
根据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5款规定,现役军人如犯刑法杀人罪章之罪者,依刑法规定处罚。而依刑法第271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罚之。依同法第25条第2项规定,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另,依同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相关法条:
第 18 条 (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
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满八十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第 25 条 (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第 185 条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它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
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71 条 (普通杀人罪)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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