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立法院”第 6 届第 5 会期第 17 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 344 条 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之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上级法院。

整理者:JACKIE

上一条:防撤销羁押纵放重案被告 刑诉增保全规定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警察人员管理条例」名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并修正部分条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