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 司法事官应考资格 司法院刻正研议规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立法院才刚三读通过「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增设「司法事务官」,但坊间已有补习班宣传司法特考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应试资格、考试科目。对此,司法院澄清表示,这些纯属补习班招揽生意行为,全案还需函请考选部配合研修司法特考考试规则,才能依规定办理考试事宜。

立法院第六届第五会期第十七次会议于本(六)月十四日三读通过「司法人员人事条例」修正案,增置「司法事务官」;并于法院组织法第17条之2第1项明订,司法事务官负责办理返还担保金事件、调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确定诉讼费用额事件,拘提、管收以外之强制执行事件,非讼事件以及其它法律所定之事务。

司法院人事处二十三日表示,有关订定「司法事务官」甄审、训练办法,以及提列司法特考的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各项业务,司法院现正进行研议。由于司法特考增列「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类科考试部分,还需函请考选部配合研修「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明订类科应试资格及考试科目等事项,才能依规定办理考试事宜。

司法院指出,坊间补习班如已公告司法特考三等考试司法事务官的应试资格、考试科目等,纯属招揽生意行为。为避免民众被误导,司法院特别对此澄清说明,也提醒有意应考者注意司法特考考试规则研修情形,司法院将适时在网站上公布。

相 关 资 料

?法院组织法第 16,17 条

?非讼事件法第 50-56,58 条

?民事诉讼法第 240.1-240.4 条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 1,4 条

?智能财产法院组织法第 11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第 2,3,5,6 条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院组织法」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立院初审设司法事务官 司院:审判更精致

整理者:JACKIE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 废止「检察事务官遴选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