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判字第1669号
案由摘要:烟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9 月 20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烟酒管理法 第 31、37、45、55 条(93.01.07)
行政罚法 第 5、8、18 条(94.02.05)
行政诉讼法 第 98、255 条(87.10.28)
要 旨:本件原审判决已依上诉人网站相关网页之整体情况,客观上足认系属对酒
类为广告一节,依调查证据之辩论结果,详述其得心证之理由,依上述广
告之意涵,核无不合,亦无上诉意旨所称违反经验法则之情。另上述烟酒
管理法第 37 条乃关于酒类之广告或促销之规范,至于同法第 31 条第 1
项:「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它无法辨识购
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之规定,则是关于「酒之贩卖」的规范,并本条
所规范之违章行为,系指以自动贩卖机、邮购或电子购物等无法辨识购买
者年龄之方式为酒类贩卖之行为;是该二条规定,规范之行为态样及目的
,均不相同。本件原审判决系认上诉人有利用网络为酒类贩售之广告,而
非认上诉人有以该网站为电子购物方式之销售酒类行为,是上诉意旨以依
原审判决之认定,本件亦应属烟酒管理法第 31 条第 1 项规范范围,进
而指摘原审判决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法云云。
参考法条:烟酒管理法 第 31、37、45、55 条(93.01.07)
行政罚法 第 5、8、18 条(94.02.05)
行政诉讼法 第 98、255 条(87.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