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有关「网络上广告促销酒品,其版面未标示健康警语」行政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判字第1669号

案由摘要:烟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9 月 20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烟酒管理法 第 31、37、45、55 条(93.01.07)

行政罚法 第 5、8、18 条(94.02.05)

行政诉讼法 第 98、255 条(87.10.28)

要 旨:本件原审判决已依上诉人网站相关网页之整体情况,客观上足认系属对酒

类为广告一节,依调查证据之辩论结果,详述其得心证之理由,依上述广

告之意涵,核无不合,亦无上诉意旨所称违反经验法则之情。另上述烟酒

管理法第 37 条乃关于酒类之广告或促销之规范,至于同法第 31 条第 1

项:「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它无法辨识购

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之规定,则是关于「酒之贩卖」的规范,并本条

所规范之违章行为,系指以自动贩卖机、邮购或电子购物等无法辨识购买

者年龄之方式为酒类贩卖之行为;是该二条规定,规范之行为态样及目的

,均不相同。本件原审判决系认上诉人有利用网络为酒类贩售之广告,而

非认上诉人有以该网站为电子购物方式之销售酒类行为,是上诉意旨以依

原审判决之认定,本件亦应属烟酒管理法第 31 条第 1 项规范范围,进

而指摘原审判决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法云云。

参考法条:烟酒管理法 第 31、37、45、55 条(93.01.07)

行政罚法 第 5、8、18 条(94.02.05)

行政诉讼法 第 98、255 条(87.10.28)

上一条:《执行徒刑方面之司法介入》 第86/99/M号法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各级法院办案期限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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