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八日“司法院”院台厅司二字第 0960016687 号函修

正发布全文 18 点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一、“司法院”(以下简称本院)为革新司法,推动本院及所属各机关研究发

展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研究发展项目如下:

(一)现行司法制度之研究改进事项。

(二)司法行政监督权之行使与维护审判独立之研究事项。

(三)大法官会议功能之研究改进事项。

(四)行政诉讼程序及其审级制度之研究改进事项。

(五)公务人员惩戒处分之复议或再审制度之研究事项。

(六)司法机关组织职掌及民、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各种专业法庭及治安法庭与实验法院之设置研究事项。

(八)司法人员人事制度及司法人才之培育研究改进事项。

(九)司法法规、解释、判例之整理及修订事项。

(一○)司法业务之革新及发展事项。

(一一)简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及疏减讼源之研究事项。

(一二)关于本院及所属机关行政管理及法院行政之研究改进事项。

(一三)提高办案绩效之研究事项。

(一四)加强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处理之研究改进事项。

(一五)加强强制执行之研究改进事项。

(一六)维护优良司法风纪之研究事项。

(一七)预防追查假冒司法人员名义招摇撞骗之研究事项。

(一八)提高便民服务及诉讼辅导效能之研究事项。

(一九)本院及所属机关出国人员考察研究报告之审查与处理事项。

(二○)各国司法制度之比较研究事项(与我国司法制度有关者为限)。

(二一)各国宪法、民、刑、商法、诉讼法、判例研译事项(与我国司法

业务或审判工作有关者为限)。

(二二)指定项目研究发展事项。

(二三)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三、各机关选定研究发展项目之来源如下:

(一)本机关自行选定者。

1.业务需要改进者。

2.年度考成及业务检查所发现者。

3.舆论反映及人民陈情者。

(二)上级机关指定者。

(三)下级机关函报者。

(四)其他机关合作,委托或洽请研究者。

四、研究发展,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机关人员自行研究。

(二)与有关机关人员共同研究。

(三)与专家或学术机关合作研究。

(四)委托专家或学术机关专题研究。

五、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应于每年十月间,主动协调各业务单位,

配合施政计划,按业务改进实际需要,规划提出下年度研究发展项目

及研究方式,于十一月底以前报请本机关首长核定。

六、经核定之研究发展项目,由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按其性质,分

送有关单位人员或委托专家及学术机构,拟订研究计划表,报请机关

首长核定。

前项研究计划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汇送上级机关,并报本院备

查。

七、经核定之研究发展项目,所需经费在本机关相关业务费项下开支或列

项目经费报本院核拨。

八、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自每年一月份起,得视需要,定期向本机

关及所属机关负责研究单位及人员查证进度。本院并得于每年九月派

员检查各机关研究发展工作进行情形。

九、各机关研究发展项目,应按预定进度如期完成,提出研究报告并附研

究报告提要表。

十、各机关主管研考业务单位,应就研究报告加以分析,拟具审查意见,

作成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处理表后,依下列方式处理之:

(一)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实施。

(二)报请上级机关核采。

(三)函送有关机关参考。

十一、研究报告不得以学位论文充当。

研究报告与学位论文之内容,相同部分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以学

位论文充当论。

前二项学位论文,包括研究报告提出各机关后,通过口试之学位论

文。

十二、各机关人员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奖励。

(一)对于司法革新研提新制度或新方案,具有重大价值者。

(二)对于司法业务研拟具体改进办法,而有效益者。

(三)对于司法行政、法院行政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进办事

效能者。

(四)对于机关组织或法令规章研提调整修正意见,实施后能收精简效

果者。

(五)对于司法业务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学术价值者。

(六)对于诉讼程序及司法行政措施研提改进方法,能获致便民效果者

(七)对于司法机关研究发展工作之推动,有显著成效者。

(八)其他研究创作,有益于司法业务之革新者。

十三、各机关对于研究报告,认合于前点情形之一者,除参加综合评奖者

外,应于年度终结前汇案报请机关首长核奖,其奖励如下:

(一)发给奖金或公开表扬。

(二)具有特殊价值之研究著作,资助出版。

(三)列为个人学识才能考绩项目。

前项机关首长核定之奖励案件,其奖励经费在本机关相关经费项下

开支或报本院核拨。

十四、各机关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将该年度之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处理

表、研究发展成果与奖励情形列表陈报本院备查。并得将研究报告

附提要表,参加综合评奖,择优公开表扬。

本院就参加综合评奖之研究报告,与著作人均享有著作财产权。

前项综合评奖作业计划,另订之。

十五、研究报告以学位论文充当者,列为撰写人年终考绩评定之参考,并

送法官自律委员会评议。其获奖励者,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十六、研究报告经本机关首长或上级机关核交实施之研究建议,应于实施

年度终结时,择要列为机关考成项目,由主管研考业务单位查证其

实施成果,并提出检讨。

十七、各机关应充实图书数据,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以供研究人员参考。

十八、本要点所列之研究计划表、研究报告提要表、研究报告建议事项处

理表,年度研究发展成果暨奖励年报表,另订之。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修正「行政执行案件编号计数分案暂存报结实施要点」 下一条:民事执行再造计划 “司法院”:已完成阶段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