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有关「裁定命补正之补正期间以经合法收受送达,始生期间起算之效力」行政裁定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裁字第2240号

案由摘要: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事件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9 月 28 日

资料来源:“最高行政法院”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 50、57、58、66、105、107、272 条(96.07.04)

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96.03.2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7 条(95.07.19)

要 旨:原审既认定黄○○未经合法委任,而命抗告人补正提出合法委任书,则该

命补正之裁定自不得对未经合法委任之黄○○为送达,本件原审将命补正

之裁定送达予未经合法委任之黄○○收受,尚难谓自其收受即发生合法送

达之效力,应视黄○○何时将该补正裁定交付抗告人始自此时发生合法送

达之效力,原审未审酌此发生合法送达效力之重要事项,即遽尔以命补正

之裁定送达予未经合法委任之黄○○收受之翌日起算 7 日之补正期间,

认抗告人逾期未补正,而驳回抗告人在原审之诉,殊有未洽。应认本件抗

告为有理由,爰将原裁定废弃,发回原审法院。

参考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 50、57、58、66、105、107、272 条(96.07.04)

民事诉讼法 第 492 条(96.03.2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 7 条(95.07.19)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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