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有关「上诉人所辩其行为时,对外界事物之判断能力已较普通人显然减退,而该事项之有无,攸关公平正义之维护及上诉人之利益,均有重大关系,自应详予调查」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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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97年台上字第5988号
案由摘要:伤害致人于死
裁判日期:民国97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5、196、397、401条
要 旨:精神病患鲜少自承其罹患此疾病,亦不得以其未曾就医,遽认必无精神疾病。则上诉人所辩其行为时,对外界事物之判断能力已较普通人显然减退,尚非全无所本,而该事项之有无,攸关法律之适用,而与公平正义之维护及上诉人之利益,均有重大关系,自应详予调查,根究明白。原判决徒以上诉人自承并无精神方面之病史,其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为由,认无送鉴定之必要,自属速断,而有未尽调查职责之疏误。
《台湾刑事判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有关「上诉人所辩其行为时,对外界事物之判断能力已较普通人显然减退,而该事项之有无,攸关公平正义之维护及上诉人之利益,均有重大关系,自应详予调查」刑事判决一则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修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处务规程」
下一条:“最高法院”有关「证人之拒绝证言权,与被告之缄默权,同属不自证己罪之特权,如法官或检察官未践行此告知义务,自系侵犯证人此项权利」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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