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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住户鞋柜管委遭诉 检:须请法院处置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台中市某豪宅两名住户,因在楼梯间搭建鞋柜违反「住户公约」,该公寓大厦管

理委员会,依住户大会决议将鞋柜强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方检察署昨以管委会

杨姓主委及管理主任张某只能报请主管机关做处置,不能直接把鞋柜拆了,将两

人依毁损罪起诉。

该管委会表示,不论鞋柜做的多漂亮,本来就必须遵守住户公约的规定,不然大

家都各自做一个怎么管理?该主委指出,依住户公约规定不可以把鞋子摆在楼梯

间,怕有异味、碍门面,也担心阻碍逃生。此外,目前公约也规定不能在外墙栏

杆晒衣物、挂花饰、玻璃颜色要一致,还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会,甚至须经

住户大会开会通过。

起诉书指出,两名住户在六楼共享的楼梯间,搭建大理石墙面及鞋柜,此乃二人

共有的私有财产,但管委会主委及管理公司派驻的张姓主任却雇工将鞋柜拆除。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公寓大厦周围上下、外墙面、楼顶平台等俗称「大公」部分

,变更构造、颜色等,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8条第1项规定,都要受住户公约

限制,但楼梯间俗称「小公」,其私设墙面、鞋柜,不在限制范围。

  而住户若违反公约,对于共享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设置目的,管委员可出面制止,

但没有无必要处置的权限,杨等人依同条例第9条第4项规定,仅能报请主管机

关或诉请法院要求拆除,没有自行拆除的权利,最后将两人依毁损罪起诉。

上一条:“最高法院”有关「证人之拒绝证言权,与被告之缄默权,同属不自证己罪之特权,如法官或检察官未践行此告知义务,自系侵犯证人此项权利」刑事判决一则 下一条:“最高法院”有关「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性」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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