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刑事判解》“最高法院”有关「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性」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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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97年台上字第96号
案由摘要: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裁判日期:民国97年0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46、57、58条(97.01.02)
刑事诉讼法第158-4、164、166-1、289、377、395条(96.12.12)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5-2、6-1、20条(94.01.26)
要 旨:交互诘问制度设计之主要目的,在于使刑事被告得以盘诘、辩明证人现在
与先前所为供述证言之真伪,以期发见实体真实。就实质证据价值面之判
断而言,既无所谓「案重初供」原则,当亦无所谓其证据价值即当然比审
判外未经交互诘问之陈述为高之可言。良以证人所为之供述证言,系由证
人陈述其所亲身经历事实之内容,而证人均系于体验事实后之一段期间,
方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为陈述,更于其后之一段期间,始于审判中接受
检、辩或被告之诘问,受限于人之记忆能力及言语表达能力有限,本难期
证人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能巨细无遗完全供述呈现其所经历之事实内
容,更无从期待其于法院审理时,能一字不漏完全转述先前所证述之内容
。因此,诘问规则方容许遇有「关于证人记忆不清之事项,为唤起其记忆
所必要者」、「证人为与先前不符之陈述时,其先前之陈述」之情形时,
即使为主诘问亦可实施诱导诘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三项
第三款、第六款参照),以唤起证人之记忆,并为精确之言语表达。从而
,经交互诘问后,于综核证人历次陈述之内容时(包括检察官侦讯时之陈
述、法院审理时之陈述,以及于容许警询陈述做为证据时之警询内容),
自应着重于证人对于待证事实主要内容之先后陈述有无重大歧异,藉此以
判断其证言之证明力高低,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
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或证人先
前证述之内容,与其于交互诘问时所证述之内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盘否认
证人证言之真实性。故证人之供述证言,前后虽稍有参差或互相矛盾,事
实审法院非不可本于经验法则,斟酌其它情形,作合理之比较,定其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