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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性」刑事判决一则

《台湾刑事判解》“最高法院”有关「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性」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7年台上字第96号

案由摘要: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裁判日期:民国97年0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46、57、58条(97.01.02)

 刑事诉讼法第158-4、164、166-1、289、377、395条(96.12.12)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5-2、6-1、20条(94.01.26)

要  旨:交互诘问制度设计之主要目的,在于使刑事被告得以盘诘、辩明证人现在

 与先前所为供述证言之真伪,以期发见实体真实。就实质证据价值面之判

 断而言,既无所谓「案重初供」原则,当亦无所谓其证据价值即当然比审

 判外未经交互诘问之陈述为高之可言。良以证人所为之供述证言,系由证

 人陈述其所亲身经历事实之内容,而证人均系于体验事实后之一段期间,

 方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为陈述,更于其后之一段期间,始于审判中接受

 检、辩或被告之诘问,受限于人之记忆能力及言语表达能力有限,本难期

 证人于警询或检察官侦讯时,能巨细无遗完全供述呈现其所经历之事实内

 容,更无从期待其于法院审理时,能一字不漏完全转述先前所证述之内容

 。因此,诘问规则方容许遇有「关于证人记忆不清之事项,为唤起其记忆

 所必要者」、「证人为与先前不符之陈述时,其先前之陈述」之情形时,

 即使为主诘问亦可实施诱导诘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一第三项

 第三款、第六款参照),以唤起证人之记忆,并为精确之言语表达。从而

 ,经交互诘问后,于综核证人历次陈述之内容时(包括检察官侦讯时之陈

 述、法院审理时之陈述,以及于容许警询陈述做为证据时之警询内容),

 自应着重于证人对于待证事实主要内容之先后陈述有无重大歧异,藉此以

  判断其证言之证明力高低,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

 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或证人先

 前证述之内容,与其于交互诘问时所证述之内容未完全一致,即全盘否认

 证人证言之真实性。故证人之供述证言,前后虽稍有参差或互相矛盾,事

 实审法院非不可本于经验法则,斟酌其它情形,作合理之比较,定其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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