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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吸毒案认罪换缓刑? 法官给21天考虑

 

《台湾刑事讯息》艺人吸毒案认罪换缓刑?法官给21天考虑

 

讯息要旨:认罪协商与缓刑适用程序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知名女艺人被控吸毒以及转让毒品案,已经在昨(三十)日二度开庭,女艺人的委任律师当庭向法官表示愿意认罪协商,依刑事诉讼法第455之2条第1项第1款规定,受科刑之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之宣告。不过因为该名女艺人还是否认有转让毒品,法官表示,如果要认罪的话,需要两项罪名一起承认。

据了解,该名女艺人为了早日结束官司,倾向认罪协商,而法院也表示,如果愿意承认有转让毒品的话,可以考虑判决附带条件缓刑,以服务失智老人、做公益等方式,亦有助于该名女艺人未来生涯事业和形象的帮助。不过,因为女艺人否认有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8条规定的转让行为,让认罪协商结果尚未确定,法官表示,将给女艺人二十一天考虑。

 

女艺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会再和律师考虑;依据同条第3项规定,协商期间不得逾三十日;另参照法院办理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点规定,为确内讯问被告,并告以所认罪名、法定刑度及因适用协商程序所丧失之权利,例如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公开审判之权利,诘问证人及与其对质之权利,保持缄默之权利等等,法院确认被告系自愿放弃前述权利后,始得作成协商判决。

 

倘若法院为协商判决后,依据该注意事项第13点规定,书记官应立即制作协商判决书正本或宣示判决笔录正本或节本,送达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告诉人、告发人;其内容若含有依刑诉法第455条之4第4项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者,并应送达于应受给付之被害人、公库、公益团体或地方自治团体等。法院以宣示判决笔录代替判决书者,如当事人声请法院交付判决书,书记官应制作协商判决书正本送达。

 

上一条:“最高法院”有关「不得仅因证人所供述之部分内容不确定,或于交互诘问过程中,就同一问题之回答有先后更正或不一致之处,即全盘否认证人证言之真实性」刑事判决一则 下一条:台湾“最高法院”有关「外遇纵为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之隐私,但仍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所保护之对象」刑事判决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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