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台湾“最高法院”有关「外遇纵为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之隐私,但仍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所保护之对象」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7年台上字第4546号

案由摘要: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裁判日期:民国97年09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1、315-1条(97.01.02)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377、395条(96.12.12)

   台湾《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29、30条(96.07.11) 

要  旨: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对他方而言,自属极难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

 必极力隐藏,以避免他方知悉,此项隐密在道德上虽具有可非难性,但通

 讯保障及监察法并未排除对于此种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隐私权之保障,

 是以纵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之隐私,仍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所保护之对

 象。本件上诉人所为窃录行为,纵其目的系在探知郭某有无外遇或通奸之

 情形,与「无故」以录音窃录他人非公开谈话之情形有间,而不构成刑法

 第三百十五条之一之罪责,然其违法窃录行为并无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二

 十九条所规定例外不罚之情形,自应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处罚。

 

(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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