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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拟定位为司法官 法部催生“司法官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为加速落实马英九“总统”在就职演说宣示建立「廉能政治」,“法务部长”及“政务次长”连手催生「司法官法草案」,欲将检察官定位为司法官,并建立法官与检察官的淘汰机制,最快两周内出炉,被视为新政府检察官改革的第一步。

依照“司法院”版的法官法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官,指“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同法第84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检察官,指“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各级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试署检察官、候补检察官。另该草案中,条文合计九十四条,有关「法官」的规范达八十三条,至于「检察官」,依照同法第85条规定,大多准用关于法官的相关规定。不过,“司法院”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属性相抵触,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要求在该法施行期间生效二年内,检察官应另立专法规范。

但“法务部”认为,从宪政制度面考虑,检察权为司法权内涵,应制定为「司法官法」。审检分立只是司法权「内部」的分权制衡,并非将检察排除在司法权之外。其二,现代刑事司法程序大抵分为侦查、审判及执行三阶段,唯有检察官全程参与。检察官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是开启法院审判的钥匙。如仅以审判为中心,忽视侦查与执行,无法建构完整司法体制。第三,检察官与法官的角色虽有不同,但二者共同行使司法权,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并无二致。检察官行使职权及其效果,与法官同,自应受同等身分保障。结论提到,制定司法官法,使检察官与法官对等的规范在同一部法,才能确保司法权的完整性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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