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有关「以主观上之认知,对尚有争议之法律见解、事实审所为证据之取舍、判断等,徒持相异之评价,据以提起非常上诉,要非适法之非常上诉理由」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院法律网

裁判字号:97年台非字第162号

案由摘要:违反贪污治罪条例

裁判日期:民国 97 年 04 月 17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 379、384、393、395、396、441、443 条(96.12.12)

要 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

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故非常上诉采便宜主义,提起与否“检察总长”可加斟酌。而该条既定明「发

见」确定判决违背法令,而非「认为」确定判决违背法令,自以确定判决

客观上显然违背法令为要件;如以主观上之认知,对尚有争议之法律见解

、法律事后审对上诉理由是否为适法理由之审认、或事实审所为证据之取

舍、判断,徒持相异之评价,据以提起非常上诉,要非适法之非常上诉理

由,亦与非常上诉采便宜主义之本旨有违。

(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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