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嘉义地方法院有关「羁押制度因干预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基本权,自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刑事判决一则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裁判字号:96年声字第380号

案由摘要:声明异议

裁判日期:民国 96 年 04 月 27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8 条(36.01.01)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7、268 条(92.06.25)

刑事诉讼法 第 101、108、114、117、416、418 条(96.03.21)

要 旨:刑事被告经讯问后,认有法定羁押原因,于必要时得羁押之,所谓必要与

否或执行羁押后,有无继续之必要,仍由法院斟酌诉讼进行程度及其它一

切情事而为认定,除有刑事诉讼法第 114 条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驳回

者外,准许与否,该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权,衡非被告所得强求。所谓羁

押,系以实行诉讼、保全证据或刑罚之执行为目的之强制处分,法院应先

审查被告是否有同法第 101 条第 1 项各款所列情形外,尤应就是否有

「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内具体客观

事证予以斟酌,以决定是否确有羁押之必要。虽羁押制度系国家机关追诉

犯罪,为保全被告或搜集保全证据之必要,但对受处分人施加之强制处分

,因干预人民受宪法保障之基本权,自受到比例原则之拘束。

(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信息整理)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 “最高法院”有关「以主观上之认知,对尚有争议之法律见解、事实审所为证据之取舍、判断等,徒持相异之评价,据以提起非常上诉,要非适法之非常上诉理由」刑事判决一则 下一条:【新书推介】王兆鹏着,《一事不再理》,元照出版公司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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