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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律师接见被告仅得监看不监听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行政院会”今(十九)日通过羁押法修正草案,删除有关律师接见被告时应予监视规定,草案明定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即不得监听。

“法务部”表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654号解释及羁押法第28条,有关接见被告时监听、录音获悉信息得作为侦审中认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实证据的规定,妨害被告防御权行使,均自五月一日失其效力。因此,“法务部”拟具羁押法第23条、第23条之1及第28条修正草案,上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指出,羁押法修法重点包括:删除现行有关律师接见被告时应予监视的规定;另为维护看守所秩序,增订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即不能监听。行政院官员表示,羁押法修正草案明定看守所得对辩护人往来文书数据,检查有无夹藏违禁物品;有关现行被告在看守所语言、发受书信等内容可供侦审时参考的规定,一并删除,以保障被告诉讼权。

上一条:台湾通讯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下一条:基本事实陈述与真实性无碍时,仍非不得予以采信,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认其全部均为不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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