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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前总统”一审换法官、重罪羁押 释 665:不违宪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陈前总统”对于一审法院以后案并前案更换法官、遭重罪羁押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今(十六)日举行的第一三四五次会议作成释字第665号解释认为,法院后案并前案所依据法令为合理必要的补充规范,与诉讼权保障并无违背,至于重罪羁押部分,大法官采取合宪限缩解释,认为不违宪。

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前第一夫人”等因贪污案件起诉,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后,由第十六庭审理。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陈前总统”因贪污案件起诉分案由第三庭审理。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要点第十点及第四十三点,采后案并前案方式,将后案并由前案第十六庭合并审理。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十六庭以“陈前总统”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的事由裁定羁押,“陈前总统”不服羁押裁定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陈前总统”认为确定终局裁定所适用法令有违宪疑义,因此声请释宪。

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认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点及第四十三点是依法院组织法第78条、第79条第1项规定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会议授权,由该法院刑事庭庭务会议,就相牵连案件有无合并审理必要并案事务,事先所订定的一般抽象规范,依该规定并案与否程序,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当干涉案件分配作业的情形,属合理及必要的「补充规范」,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及宪法第80条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意旨,尚无违背。

大法官并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重罪羁押,旨在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以维持重大社会秩序及增进重大公共利益,目的洵属正当。基于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应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等可能,法院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此际羁押乃维持刑事司法权有效行使最后必要手段,在此范围内,尚未逾越宪法第23条规定比例原则,符合大法官院释字第392号第653号第654号解释意旨,与宪法第8条、第16条尚无违背。

此外,大法官表示,检察官对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裁定得提起抗告,为刑事诉讼制度一环,立法机关自得衡量相关因素,以法律为合理规定。羁押的强制处分属「法官保留」事项,检察官对于审判中法院所为停止羁押裁定自得提起抗告,该抗告并没有妨碍被告在审判中平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及防御权行使,自无违于武器平等原则,且法院就该抗告,应依法律独立公平审判,不生侵害权力分立原则的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1项部分,为立法机关衡量刑事诉讼制度,以法律所为合理的规定,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受公平审判意旨并无不符。

上一条:台湾司法:所谓“补强证据”所补强者,祗须与自白相互印证,依一般通念足使犯罪事实获确信即足当之 下一条:台湾司法:法院不得以被告行使缄默权或拒绝陈述,即认默示自白或为不利之推断,此属“不自证己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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