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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侦办首重时效、搜证 法务部拟订妥速侦查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针对近年许多重大案件侦办时间过长,“法务部”考虑侦办案件首重时效与搜证,表示将研拟订定妥速侦查法,若案件侦办超过二年仍无法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首长有权移交案件予其他检察官负责,若不起诉案件遭高检署三度发回再议,拟改由高检署检察官自行侦结,不再发回地检署。

“司法院”于本月(十月)初拟订出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法务部”原本希望司法院在草案中同时增订检察官妥速侦办的相关规定,但司法院为不影响立法进度,因此由法务部自行拟定规范。其实参照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快速终结案件实施要点第1点规定,法务部原先已有加速侦查速度的规定,只是参照同要点第4点第1款等规定,原先希望检察官们快速终结的案件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不起诉案件、同法第253条之1第1项规定的缓起诉案件以及同法第449条第1项本文规定的缓起诉处分案件。

此外,关于再议的部分,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4项规定,检察长认为必要时,于依第二项之规定送交前,得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或审核,分别撤销或维持原处分;其维持原处分者应即送交,以及同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认再议有理由者,离由为侦查未完备时,得亲自或命令他检察官再行侦查,或命令原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续行侦查。法务部对此表示,等到妥速侦查法通过,对于上级法院检察署曾三度发回再议的案件如仍有意见,将改由上级法院检察署自行调查,不得再第四度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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