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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公务员酿冤赔遭政府求偿 司法院:督促谨慎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针对绿岛监狱管理员延后释放人犯十二天,导致国家付出新台币三万六千元的冤狱赔偿金,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组成的冤狱赔偿求偿委员会调查后,认定管理员有重大过失,而必须给付国库三万六千元冤狱赔偿金,成为国内冤狱赔偿法案件,首宗向失职公务员求偿的案例。

据了解,一名男子因犯杀人未遂等案,被判刑五年九个月。“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入监服刑,遇上减刑加上罚金的易服劳役,刑期应到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结束,但绿岛监狱直到五月十二日才让该名男子出狱,男子依据冤狱赔偿法第1条第2项规定声请冤狱赔偿后,获赔了三万六千元。司法院要求调查向失职公务员,经台南地院组成的冤狱赔偿求偿委员会审查后认定,管理员有重大过失,必须给付国库赔三万六千元冤赔金。

司法院官员指出,向失职公务员求偿冤赔金的案例,将督促相关人员更加谨慎办理羁押、收容或执行事项,以保障人权。这次案例,司法院认为执行人员疑有重大疏失,于是函请法务部查明。法务部调查后认定,监狱承办人将执行指挥书误判为一般文书,未及时释放,已记了申诫二次处分。此外,由法院组成的求偿委员会,决定是否向失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监所等人员求偿,司法院最近也研拟修正相关规定,让求偿委员会加入社会公正人士,不单由法官组成,以避免官官相护的流弊。

参照冤狱赔偿法第22条第1项规定,赔偿经费由国库负担。依同法第1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法,导致生冤狱赔偿事件时,该法第22条第2项规定,政府对该公务人员有求偿权。又依冤狱赔偿事件求偿作业要点第2点本文规定,各一、二审法院均应设「冤狱赔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审查冤狱赔偿事件求偿事宜。该要点第13点规定,求偿范围以支付赔偿的金额为限,并得请求自支付时起至偿还时止依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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