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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审理迅速、集中 司法院研拟刑事妥速审判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了让司法正义及时实现,司法院10月1日表示,研拟了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除参考外国立法例外,也立基在“我国”所采法制及司法审判实务所面临的困境,寻求最妥适的解决机制,针对系属已超过一定期间的久悬案件,秉持「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设计特别的救济机制,让案件终结能兼顾「妥」与「速」。

观察这次草案重点,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即揭明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权及公共利益。参照宪法第16条明定「诉讼权」的保障,其内涵为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审判的权利,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46号第530号解释理由也明白揭示此一意旨,而世界各人权法案也将「适时审判」或于「合理时间审判」列为重要的司法人权。

法院行准备程序时,如果能活化审判程序,将有效妥速审结案件。因此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第四条明定法院行准备程序时,应落实准备程序,并在准备程序完成后,尽速行集中审理,以利案件妥速审判。又参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92号解释理由,羁押为干预人身自由最大的强制处分。被告受长期羁押,以待案件审结,对工作、家庭及生活均有不利影响,且影响自由搜集有利证据从事诉讼准备行为,因此被告在押案件迅速审结,实为妥速审判最为关注的核心事项,草案第五条即明定被告在押的案件,应优先且密集审理。

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案件自系属「已逾十年」仍未能判决确定,法院在审酌被告受迅速审判权利受侵害,情节重大,得以「判决终止」诉讼程序或酌减其刑为救济的机制。因考虑案件长期系属法院未能判决确定,被告承担受追诉所产生的不安与煎熬,必与时俱增,且时间愈久,愈难查清事实,诉讼上「防御权」也受到影响。如侵害情节重大,法院斟酌相关事项,认有适当救济必要,自应有所救济,或予终止诉讼程序,以防止国家追诉权漫无限制继续进行;或作为法院酌量减轻其刑依据,以保障被告受迅速审判的权利。

此外,针对案件自系属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三次发回者,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特别审查机制。其中,为免案件来回更审,无法妥速审结,妨碍人民受公正、合法、迅速审判的权利,草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除第一项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情形外,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且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三次」以上案件,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但应由最高法院以「严格法律审」规定予以妥适审理。草案第九条第五项同时规定,排除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至第379条、第393条第1款等,与严格法律审精神不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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