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两岸民事仲裁互惠提修法 蓝绿“立委”不同调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2009年4月13日有蓝营“立委”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认为应该承认大陆地区法院民事案件的裁判与仲裁结果,如果修法通过,将有助于两岸商务发展,但此一表示马上引起许多绿营“立委”提出质疑。

蓝营“立委”表示,若修正草案通过,将有助于两岸商务及民事判决发展,台商在大陆地区发生商业纠纷时常所闻,如果彼此适用仲裁结果,将可扫除死角,避免脱产及司法障碍等问题发生。不过,绿营“立委”认为,此提案有矮化台湾主权之嫌。另位同营“立委”则强调,大陆地区的法制还未尽完善,如果承认民事判决恐会将引起更多问题与争议,所以认为修法有待商榷,不能贸然进行。

法界人士则指出,两岸法院对于民事纠纷判决不一的现象,常导致诉讼拖延,有损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修法通过,现行制度将由法院「认可其判断」变成「认可其裁判效力」,换句话说,一旦大陆法院判决确定,即生「既判力」,即使判决有误,也不得重提诉讼。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及仲裁判断,如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同条第2项规定,经法院裁定认可的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同条第3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的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废止“立院”三读通过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所谓常业犯,不论犯罪所得多寡,或以此犯罪为唯一谋生职业,纵令兼其它职业,仍无碍该罪成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