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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废止“立院”三读通过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立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三读通过「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废止案」,将使各法律回归原定的处罚额度,不再提高处罚倍数,使法律适用单纯化,让民众也容易于查知处罚额度,可维护人民对法律的信赖。

参照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6条第1项规定,该条例于民国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原为因应法律处罚金、罚锾数额,不合经济水平而制定。依据同条例第1条本文规定就法律原定处罚额度,提高二至十倍,同条例第3条规定由主管院定之。

所以对科处罚金、罚锾的数额,除依原先规定处罚外,尚须检视判断,应否依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1条本文规定提高倍数,这让法律所定效果有所落差,一般人民也不易知悉而遭突袭之感,而对法律的威信也立即造成斲害。

“法务部”表示,于九十五年六月及九十六年一月间邀集相关法律主管机关会商,达成于九十七年废止该条例结论,并函请五院秘书处及行政院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就主管法律有关罚金、罚锾规定仍适用该条例者,因应该条例废止时程,衡酌有无修正必要,其有修正必要者,皆已进行修正。现行法律适用该条例,提高处罚额度者,仅有十种法律,计三十四条条文,适用机会极少,或尚有其它处罚规定得以选择,故废止不致于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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