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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提高定罪率 法务部:贪污罪减刑并回归刑法

《台湾刑事》提高定罪率 法务部:贪污罪减刑并回归刑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现行贪污治罪条例对贪污罪规范较重刑责,不过在举证责任加重、案件性质难以取证等情形下,使得贪污罪定罪率下降。“法务部”表示,为达成澄清吏治目标,已研究减轻贪污罪刑度,未来并推动将贪污罪回归刑法,以提高贪污罪定罪率。

检方人士指出,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等规定,就自由刑部分的处罚,轻则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则处无期徒刑。虽然加重刑责的理由是为达成同条例第1条规定的「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目的,但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规定,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法官在审理重罪案件时,对于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要求也会提高。不过,由于贪污犯罪比较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使得检方难以使法官建立有罪心证;此外,有些案件虽然证据明确,但行为人侵害法益的程度较低,法官也难以判定重罪,使得贪污罪的定罪率不高,反倒无法达成立法目的要求。

“法务部”政务次长表示,观察新加坡、香港等肃贪有成的国家或地区,发现这些国家或地区关于贪污的规范刑度较台湾低,从这里可以知道,整肃贪污行为的重点是提高侦查效率及定罪率,提高刑度并不是最有效的方法。为提高贪污罪定罪率,使澄清吏治的目标能有效实现,法务部已组成研究小组,探讨如何减轻贪污罪刑度,使得法官对于贪污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度放宽,检调单位也能建立较完备的起诉论证,届时贪污罪的定罪率将有望提高,已达成立法目的要求。

除此之外,政务次长也表示,检调大都依据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5条、第6条等规定诉追贪污犯罪,而刑法内也设有渎职罪章,例如刑法第122条第1项的违背职务收贿罪、同法第131条第1项的公务员图利罪、该法第336条第1项的侵占公物罪等规定,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使得这些规范常有形同虚设的情形,因此法务部也计划,在贪污罪减轻刑度后,中长期目标是将贪污罪回归刑法规定,以符先进国家的法治类型。

由于公务员是处理国家事务的人员,所以对于职业操守的维持上必须负起更多的责任。依据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损失名誉的行为;同法第6条则规定,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以图本身或他人利益,并不得利用职务上机会损害他人。贪污相关规范就是为了强化公务人员行为操守义务、减少政府机关资源浪费而制定的,如果降低贪污罪刑罚有助于定罪率的提升,也不失为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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