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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刑法第294、295条”

《台湾刑事3》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刑法294、295条」

 

“中华民国”99年1 月7 日立法院第7 届第4 会期第17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294-1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大者。

 

第295条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上一条:香港各界谴责“公投”违宪 质疑其偷换概念 下一条:台湾法务 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认为有抵触宪法之异议者,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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