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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针对征信社透过违规监听进行跟监、追踪等行为,“行政院长”昨(十八)日表示,之前曾经受到立法委员要求,政府情报收集不能违规监听,也承认人民秘密通讯自由的重要。因此,希望相关单位能够落实取缔。对此,法务部表示,将研拟把目前的通讯监察监督作业,改为在线自动逐案稽查。
“宪法”第12条规定,人民有秘密通讯的自由,而且在公民个人权益日渐获得重视的现代,不只有政府必须被要求尊重人民秘密通讯的自由,就连人民与人民之间,政府也不应容许侵害自由的情形发生。针对监听行为,法务部提出报告显示,“民国”九十五年时,检察官核发的通讯监察件数约有二万五千多件,共监听十七万五千多个市话以及移动电话门号,但由于之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5条第2项规定修改为,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时,应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文件,声请案件该管法院核发通讯监察书(监听票)。因此,去(九十八)年全年由法院所所核发的通讯监察书数量减少至不到二万二千多件,监听门号数量锐减到不到八万个号码。
“法务部”指出,参照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条第1项、第2项规定,通讯监察,是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及维持社会秩序,且应以侵害最少的适当方法进行。但是民众对民众来说,就算有监听的必要,也并不是为了国家与社会。尤其以民间业者征信的情形来说,多为夫妻间彼此产生怀疑外遇的情形、商务竞争等情形,才有必要进行跟踪或者监听,但以“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46号刑事判决即有指出,这些行为纵使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隐私,仍不应侵害到被监听者的秘密通讯自由,不但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第1款妨害秘密罪,且以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应以“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务部表示,对于通讯监察监督作业,将由目前的由人工抽查方式,改为在线自动逐案稽查,以力求更完善地保护民众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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