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澳门检察院的组织管理制度

 

作者:赵奕(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顾问)

资料来源:《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在澳门检察机关内部,既有法律业务性工作,又有司法辅助性工作,还有必要的人财物管理工作。如何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好上述诸项事务,确保检察机关在工作量日益加大,而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工作开展有条不紊,公正与效率大幅提高?澳门检察机关回归九年来在组织管理方面的改革和实践,为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保证了澳门检察机关在立案结案数字逐年提高的情况下,案件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一、回归前:行政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相分离

澳门回归前,司法事务司(现在的法务局)及其附属部门司法公库负责澳门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登记局、公证部门的行政、财政和人事管理。当时的司法事务司具有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在财政上,上述部门的财政支出由司法事务司统一编制预算并进行支付,检察院、法院的物料采购、文件印刷、维修工程,甚至办公文具的申请发放均由该司负责;在人事管理上,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由司法事务司进行管理。各级法院和检察官的月薪金和津贴也由司法事务司司长担任主席的司法公库支付。由于司法事务司管理的部门众多,检察院、法院的请求往往未能获得优先和快速响应。特别是协助司法官办案的司法辅助人员属司法事务司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安排由司法官负责,但他们的入职、晋升、休假、缺勤、支薪、超时补偿等事宜由司法事务司负责,形成人事管理与工作安排互相不协调的状况。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后勤保障与前线工作脱节、人员管理与业务安排冲突。特别是在管理部门的性质上,司法事务司属澳葡政府的普通行政部门,但控制着检察院、法院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尽管这种状况未影响到司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但导致检察院、法院在设施和运作上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无庸讳言,司法官与司法事务司的关系长期不佳,司法辅助人员对检察院、法院亦缺乏应有的归属感,两者成为司法效率低下的部分重要原因。

二、回归后:财政、行政、法律事务管理一体化

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后,为落实司法独立的原则及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特区政府对司法机关的管理制度作出了一项重要改革———赋予司法机关行政和财政的自治权。

澳门特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确立司法机关的财政权独立,规定在检察院、法院内分别设立检察长办公室和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赋予两办公室行政和财政的自治权。此举宣告,由司法事务司管理检察院、法院人事及财政事务的历史终结。也就是说,原来的行政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相分离的模式,变成了今天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原来行政辅助的角色转变为检察机关的行政支持体系。《司法组织纲要法》赋予司法机关行政和财政的自治权是澳门特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回归后的重大转变。这显示特区进一步维护司法独立的决心。特区政府每年按照司法机关的预算要求进行一次性的拨款,司法机关对拨款如何使用具有自主的权力,同时可自行聘请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并直接对所属的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行政管理。

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检察院设立了一个由检察长统一领导的,行政、司法部门协调工作的新型组织架构——检察长办公室,承担起检察院的行政和财政自治职责。检察长办公室由检察长领导,并由一名相等于局长的主任负责协调,办公室内设有若干顾问及行政主管人员。办公室负责管理政府的年度拨款,编制年度预算,自行支付司法机关的开支,尤其是采购物品和服务、开展办公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工程并向司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支薪。

三、检察院的中枢和双手:检察长办公室

效率是一切管理学的重要目的,也是任何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的原则之一。为了提高效率,管理学普遍认为,专业分工是使庞杂的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澳门回归祖国后,重新组建的澳门检察院设立了一院建置、三级派任的组织架构,设立了检察长办公室,享有了行政、财政自主权,这意味着给过往残缺的管理能力植入了中枢和双手,从根本上重新调整了对检察院的管理思维。

1.分工明晰,协调高效。检察长办公室内设司法辅助厅、律政厅和人事财政厅。司法辅助厅和律政厅负责由法律专业人员从事的法律支持工作和部分独立法律业务。根据《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规定,“司法辅助厅的权限为在司法诉讼、刑事侦查、鉴定、勘验、侦讯方面和其它事宜上向检察院司法官提供协助,以及进行司法档案的管理”等。律政厅的权限主要是进行法律研究、案例研究,向检察长提供研究报告,向外界提供司法建议,起草法律意见书以及协调对外司法协助工作等。可以看出,虽然都属专业法律范畴的工作,但他们各自工作任务明确,分工清晰,服务对象各有侧重,独立运作更有利于贯彻专业分工的原则。办公室主任负责检察长办公室三个厅的工作统筹及各办事处的行政支持。律政厅、司法辅助厅、人事财政厅对上由主任统筹,并向其汇报工作,而这三个厅又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各个办事处的司法协助人员的管理、人事、财政,以及法律研究、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对外司法协助等工作。在行政部门与检控主体的工作配合上,强调补充强化作用(律政厅、司法辅助厅)、服务推动作用(财政、人事事务以及人员培训、大型会议安排、文体活动、后勤管理等),充分保证以检控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效率为目标,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实用性强,多服务、少环节、方便快捷的管理模式。

在澳门检察院,除检察长办公室编制人员集中在同一地点办公之外,其他各个办事处均随同办案检察官驻各级法院办事处分散工作。但他们在业务上听从检察官的安排,书记长和书记的指挥,在行政事务上,服从司法辅助厅的管理,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在基层分开,在高层统一,有助于各层级业务主管充分贯彻以检控工作为中心的原则,专注于业务管理,减少人事纠葛,利于业务部门的高效运转。

2.控制管理幅度,坚持效率原则。控制管理幅度是管理效率要求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将主管对其所属有效管制的最大幅度控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通常被认为是提高管理效率的一个途径。然而考虑到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的反比例关系,我们在机构设置上,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尽量扩大管理幅度。检察长为检察院的最高领导和代表,领导和查核检察院各部门的运作,同时检察长可以将其权限全部或部分授予助理检察长行使。行政法规在规定检察长办公室由检察长领导的同时,规定“办公室主任综理检察长办公室一切日常事务”。然而考虑到管理幅度的适当性,又规定主任的职责“尤其是协调人事财政管理,发布检察长的指令,统筹有关消息发布的工作,以及执行检察长交付的其他工作。”对主任的工作范围作出更灵活的处理。在司法辅助人员层面,划分为书记长、助理书记长、主任书记员三个层级,他们对本范畴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向下级发出工作指引,同时处理有关的行政事务。助理书记长辅助书记长的工作,书记长透过向主任书记员发出工作指引,实现领导各程序科及各辅助组的功能,对司法辅助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实现了管理层次不变和管理幅度的最大化,使提高工作效率有了可靠的保证。

3.讲究人性原则,实行科学管理。管理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套用公式的计算,其中的变量不确定性很强。在所有变量中符合人性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现代管理科学不仅是谋求效率的科学,更关注在重视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同时追求人性与效率的统一。符合人性就是要创造一种使工作人员愿意在其中任职的环境。包括工作分配与员工的兴趣特长的协调;领导与下级关系的融洽;内部层级与职称的合理搭配;鼓励有能力的员工达致更高的目标,建立紧张严肃、团结和睦、尊敬有礼、积极向上的办公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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