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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提示各法院应注意遵守“少年事件处理法”调查不公开及保密之规定

 

发文日期:“民国 ”99年03月02日

数据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9、34、50、51、83、83-1条(94.05.18)

要  旨:提示各法院应注意遵守“少年事件处理法”调查不公开及保密之规定,少年调查官不得将少年事件之调查及报告径交付他人或同意他人随同办理,如需他人协助执行保护处分应取得少年法院(庭)同意,且应先行告知及征得儿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之同意始得允许大学实习生在场观摩

主  旨:为保障受法院调查或执行处分少年权益,提示各法院办理招收大学实习生来院观摩学习或委请少年辅导志工协助执行业务时之注意事项如说明,惠请转知所属确实办理,请查照。

说  明:一、各法院办理旨揭事项时,应注意遵守少年事件处理法调查不公开及保密之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第83條、第83條之1?規

定参照)。

 二、少年事件之调查,应由少年调查官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19条规定进行调查及提出附具建议之报告,不得径交付他人或同意他人随同办理。

 三、少年保护官执行保护处分,如有交付他人协助办理之需要,应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0条第3?项、第51条第3?项规定,向少年法院(庭)提出交付适当之人执行意见,经少年法院(庭)同意后,始得交请他人协助案件之执行。

 四、少年调查官或少年保护官允许大学实习生在场观摩会谈、辅导或访视等业务前,应告知儿童或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并征得同意。

正  本:台湾高等法院(请转行查照,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信息管理处(请置于本院网站行政函释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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